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734號
聲 請 人 劉財官
相 對 人 阮氏白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九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9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紙,聲請裁
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31734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2年12月10日 10,000元 113年2月5日 113年2月5日 TH0000000 002 112年12月10日 10,000元 113年2月10日 112年2月10日 TH0000000 003 112年12月10日 10,000元 113年3月10日 113年3月10日 TH0000000 004 112年12月10日 10,000元 113年4月10日 113年4月10日 TH0000000 005 112年12月10日 10,000元 113年5月10日 113年5月10日 TH0000000 006 112年12月10日 10,000元 113年6月10日 113年6月10日 TH0000000 007 112年12月10日 10,000元 113年7月10日 113年7月10日 TH0000000 008 112年12月10日 10,000元 113年8月10日 113年8月10日 TH0000000 009 112年12月10日 10,000元 113年9月10日 113年9月10日 TH0000000
TPDV-113-司票-31734-20241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