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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2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盧俊憲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 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合計為新臺幣(下同)960,029元(計算式 :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7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附表:

2024-10-30

TPDV-113-補-2323-20241030-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86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盧俊憲(兼盧 春義之繼承人)即永旭機械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三信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盧春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2024-10-21

CHDV-113-司促-11286-202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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