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陳潘彩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113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
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並依
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6月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屆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爰聲請宣
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
港分局新園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4月26日福股字第514號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3 年6月5日公告於
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
期間已於113 年9 月5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
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
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92NX0000000-0 1 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