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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營秘聲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刑營秘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歐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俊安 代 理 人 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 張乃其律師 相 對 人 廖家振律師 沈盈汝律師 賴柏翰律師 周伯恩實習律師 陳萱梅 邱盈達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營附民字第3號違反營業秘密法附帶民 事訴訟案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廖家振律師、沈盈汝律師、賴柏翰律師、周伯恩實習律師 、陳萱梅、邱盈達就本院113年度營附民字第3號案件如附表所示 卷證,不得為實施本院113年度營附民字第3號案件訴訟以外之目 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卷證,分別記載或涉及聲請人歐 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部關於產品研發、製造及銷售紀錄等 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重要資訊,具有秘密性、經濟價 值,並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且該等營業秘密若經開示或 供本案訴訟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 之事業活動之虞,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6條第1項準 用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聲請對相對人廖家振律師、沈盈 汝律師、賴柏翰律師、周伯恩實習律師及陳萱梅、邱盈達核 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4條所定刑事案件,依同法第66條 第1項準用同法第36條第1項,明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 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如他造、當事人、代 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等相對人在聲請前並未依書 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法院 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發秘密保持命令, 禁止上開因訴訟獲悉而取得營業秘密之人,為訴訟外目的之 使用或對外開示:(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 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 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 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 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 用之必要。考其立法目的,乃為防止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 中提出資料而致外洩之風險,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 提出資料,以協助法院作出適正裁判,兼顧營業秘密之保護 及訴訟防禦權之保障。 三、經查: (一)如附表所示卷證,涉及聲請人內部關於產品研發、製造及銷 售紀錄等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重要資訊,聲請人並未 將該等資訊對外公開,非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具有秘 密性;又該等卷證資料,如遭競爭同業取得,理當會節省對 產品研發、投入市場、爭取合作對象之時間、成本等之投資 ,並造成聲請人經濟利益之損失及競爭優勢之削減,具有經 濟價值,且該等卷證,業已按機密資訊分類分級管制、部分 文件並標示「機密」字樣等管制措施,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 施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書狀及卷內相關事證釋明其內容記 載或涉及聲請人之營業秘密。 (二)相對人廖家振律師、沈盈汝律師、賴柏翰律師、周伯恩實習 律師及陳萱梅、邱盈達分別為本案被告Heller Industries, Inc.(下稱Heller公司)之辯護人、受委任事務所之實習律 師及助理、被告Heller公司人員,均屬參與訴訟事件進行之 人,或為進行訴訟活動必要而有接觸上開營業秘密之人。茲 經本院核閱現階段全案卷證資料,並聽取兩造之意見後,認 相對人尚未自本案訴訟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方法,取得 或持有如附表所示卷證,則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 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 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必要。是以,聲 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卷證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6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書記官 黃奎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卷證資料名稱 卷證出處 1 USB硬碟1個。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99號卷第160頁(法務部調查局鑑識報告〈000000-0〉附件硬碟)。 2 USB硬碟1個。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99號卷第160頁(法務部調查局鑑識報告〈000000-0〉附件硬碟)。 3 扣案之歐門公司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乙本。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99號卷第143頁背面(扣案物編號:A-8)。 4 扣案之歐門公司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乙本。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99號卷第143頁背面(扣案物編號:A-9)。 5 扣案之歐門公司土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乙本。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99號卷第143頁背面(扣案物編號:A-10)。 6 扣案之林俊安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乙本。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99號卷第143頁背面(扣案物編號:A-11)。 7 扣案之電腦硬碟(S/N:WX70AC948264)乙顆。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99號卷第144頁(扣案物編號:A-12)。 8 扣案之電腦硬碟(S/N:WVBS00000000)乙顆。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99號卷第144頁(扣案物編號:A-13)。 9 扣案之APPLE手機乙支。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99號卷第144頁(扣案物編號:A-14)。 10 扣案之隨身碟乙支。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99號卷第144頁(扣案物編號:A-15)。 11 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含充電線)乙台。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99號卷第144頁(扣案物編號:A-16)。 12 扣案之ASUS電腦主機(含電源線)乙台。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99號卷第148頁(扣案物編號:B-1)。 13 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乙台。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99號卷第152頁(扣案物編號:C-6)。 14 扣案之HP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乙台。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99號卷第152頁(扣案物編號:C-7)。

2025-02-27

IPCM-114-刑營秘聲-7-20250227-1

民秘聲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秘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台灣山德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維 代 理 人 蘇佑倫律師 陳宣宏律師 王薏瑄律師 童啟哲專利師 相 對 人 張哲倫律師 羅秀培律師 張秉貹律師 劉君怡專利師 吳敏慈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民專訴字第37號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 件,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張哲倫律師、羅秀培律師、張秉貹律師、劉君怡專利師、 吳敏慈就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3年度民專訴 字第37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 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本院113年度民專訴字第37號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下稱 本案)所函查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下稱系爭資料),系 爭資料涉及「Rivaroxaban Film-coated Tablets 15mg」、 「Rivaroxaban Film-coated Tablets 2.5mg」(下稱系爭藥 品)之製程開發流程、製造配方、物理化學性質及生物學性 質、相關製程管制以及製造商資訊等,屬於聲請人生產、銷 售或營業上秘密,非競爭同業所得知悉,為聲請人業務上應 保密事項並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相對人等迄今未依書狀 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系爭資料,若未限制系爭資料 之開示或使用,將妨礙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而 受有重大損害之虞,爰依智慧財産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項 之規定聲請相對人張哲倫律師、羅秀培律師、張秉貹律師、 劉君怡專利師及吳敏慈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㈠當 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 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㈡為 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 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 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 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 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 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 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2、4項定有明文。 又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除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 出資料,以協助法院作出適正裁判外,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亦得因接觸該資料進行實質辯論,而無損於其訴訟實施權及 程序權之保障。當事人兩造均係訴訟事件之主體,而參與訴 訟事件進行之人員,除當事人兩造外,其代理人、輔佐人或 應該等人員要求而從事準備工作之輔助人,亦包括在內。倘 為進行訴訟活動必要而有接觸營業秘密之人,依上開規定立 法意旨,皆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有無核發命令必要, 則依法院之裁量為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25號民事 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系爭資料均係涉及系爭藥品之成份、技術等資訊,屬 於聲請人所有之重要機密資訊,未對外公開而無由為競爭同 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且若為競爭對手或同業所知悉, 恐有妨礙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可認具有 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又系爭資料係本院函調而得,非一 般員工或外部人員所能任意查閱、獲取,此觀之食藥署函文 記載「所附藥品查驗登記內容均屬業者之營業秘密,為維護 產業競爭秩序,請謹守保密原則」等文字可知,而有以合理 之保密措施為保護,堪認聲請人已釋明系爭資料為其營業秘 密。再者,相對人至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尚未自閱 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系爭資料,而相 對人分別為本案訴訟之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為兼顧其訴訟 上權益,自有使相對人接觸系爭資料之必要,然系爭資料如 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 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自有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 用之必要。是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哲倫律師、羅秀培 律師、張秉貹律師及吳敏慈、劉君怡專利師核發秘密保持命 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附表: 編號 訴訟資料(「Rivaroxaban Film-co ated Tablets 15mg」、「Rivaroxa ban Film-coated Tablets 2.5mg」之查驗登記案相關資料) 卷證出處 1 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2.5mg 營業秘密檔案夾 2 Rivaroxaban Film-coated Tablets 2.5mg-仿單標籤黏貼表(1.6.1仿單除外) 3 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15mg 4 Rivaroxaban Film-coated Tablets 15mg-仿單標籤黏貼表(1.6.1仿單除外) 5 3.2.P.2.1.1及3.2.P.1.2-pharmaceutical-development-1 6 3.2.P.2.2-pharmaceutical-development-2 7 3.2.P.3.1-manufacturers 8 3.2.P.3.2-batch-formula 9 3.2.P.3.3-manuf-process-controls 10 3.2.P.3.4-control-critical-steps 11 3.2.P.3.5-process-validation

2025-02-26

IPCV-114-民秘聲-1-20250226-1

民秘聲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秘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棨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劍寒 代 理 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彭國洋律師 黃立虹律師 相 對 人 賴協成律師 張晁綱律師 邱謙成專利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民專訴字第38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 權等事件,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賴協成律師、張晁綱律師、邱謙成專利師就附表所示之訴 訟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3年度民專訴字第38號訴訟以外之目 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本件民國113年度民專訴字第38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 議等事件(下稱本案),目前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函調如 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下稱系爭資料),系爭資料屬於聲請 人商業上重要營業秘密,具秘密性、經濟性之非公開資訊, 若任由系爭資料被洩漏與聲請人有競業關係之本案原告或第 三人,將對於聲請人造成重大且無法回復之損害,並妨害聲 請人之事業經營活動,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之規 定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㈠當 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 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㈡為 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 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 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 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 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 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 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2、4項定有明文。 又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除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 出資料,以協助法院作出適正裁判外,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亦得因接觸該資料進行實質辯論,而無損於其訴訟實施權及 程序權之保障。當事人兩造均係訴訟事件之主體,而參與訴 訟事件進行之人員,除當事人兩造外,其代理人、輔佐人或 應該等人員要求而從事準備工作之輔助人,亦包括在內。倘 為進行訴訟活動必要而有接觸營業秘密之人,依上開規定立 法意旨,皆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有無核發命令必要, 則依法院之裁量為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25號民事 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系爭資料均係聲請人111年11月1日至113年2月23日之 出口報關資料及111年11月至113年2月之銷項去路資料,未 對外公開而無由為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無法自市場上 取得,具秘密性,且若為競爭對手或同業所知悉,恐有妨害 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可認具有實際或潛 在之經濟價值,又系爭資料係本院函調而得,非一般員工或 外部人員所能任意查閱、獲取,此觀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 文記載「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保密」及關務署函文記載 「報單資料具機敏性,請依關稅法第12條規定嚴守秘密」等 文字可知,而有以合理之保密措施為保護,堪認聲請人已釋 明系爭資料為其營業秘密。再者,相對人至本件秘密保持命 令聲請時止,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 或持有系爭資料,而相對人為本案訴訟代理人,為兼顧其訴 訟上權益,自有使相對人接觸系爭資料之必要,然系爭資料 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 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自有限制相對人開示或 使用之必要,且相對人等就本件聲請亦表示同意本院核發秘 密保持命令等語(見本件祕保卷第171至174頁)。是以,聲 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賴協成律師、張晁綱律師、邱謙成專利師 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附表: 編號 系爭資料(檔案或文件名稱) 1 財政部關務署113年10月23日台關緝字第1131027897號函暨附件光碟1張 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3年10月23日財高國稅左銷字第1132655472號函及附件

2025-02-26

IPCV-114-民秘聲-4-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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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營秘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宸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君儀 告訴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徐偉瀚律師 陳冠鳴律師 相 對 人 簡士堡 翟哲申 公司苗栗縣○○鎮○○路00號2樓(指定送達處所) 鄭友誠 洪政國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21號被告全智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友誠等人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聲請核 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簡士堡、翟哲申、鄭友誠及洪政國律師就如附表所示之卷 宗及證物,不得為實施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21號案件訴訟以 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卷證,分別記載或涉及聲請人內 部關於生產技術、圖說及設備研發等可用於生產之重要資訊 ,因聲請人未將之對外公開,實非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 ,具有秘密性;又該等卷證資料,如遭競爭同業取得,即可 大幅減省同業嘗試錯誤所需耗費之時間、人力、費用,足以 造成聲請人競爭優勢之削減,具有經濟價值;聲請人對於如 附表所示卷證涉及之秘密資訊,按業務需要分類、分級,對 有權限接觸該等秘密資訊之人,設有管制措施,並要求員工 簽署保密協議,他人無法輕易得知其內容,已採取合理之保 密措施。又附表所示卷證資料,並無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6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情事,爰依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項聲請禁止相對人即被告全智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簡士堡、代理人翟哲申、被 告鄭友誠及其辯護人洪政國律師為本案訴訟目的以外之目的 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 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 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 、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 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 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 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 已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 時,不適用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定 有明文。 三、經查,附表所示之卷宗及證物內含聲請人內部關於研磨液供 應設備之營業秘密等情,業經告訴人於偵查中指訴明確,並 有證人吳濬宇、林宗哲於偵查中之陳述(見臺灣苗栗地方檢 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20號卷五第9至13頁、第25至28頁、第 49至50頁)及卷附相關事證可佐,另經本院詢之代理人徐偉 瀚律師陳明:這些檔案性質與起訴書附件所載都是告訴人針 對各類研磨機台不斷進行設計研發所開發之軟體與檔案,是 領先同業的技術,且非其他涉及該資訊之人所知,且同樣於 公司電腦均設有層級之管制,具有合理保護措施,而屬告訴 人之營業秘密。F6E部分,內容高達數萬頁,也屬於告訴人 之營業秘密,雖不在起訴範圍,其餘檔案也都是相類似狀況 ,附表編號3可以看出在外接硬碟中都有這些檔案,編號6部 分,在告訴人公司配發的筆電中也有上述幾個檔案等語,且 相對人翟哲申、鄭友誠及洪政國律師均表示對於本件核發秘 密保持命令無意見等語(見本院114年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 ),足認聲請人已釋明該卷證具有秘密性、經濟性,且已採 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核屬營業秘密。另衡以聲請人已釋明如 附表所示卷證涉及其對外銷售研磨液供應機台之內部關鍵資 訊,則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 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自有 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必要。末查,相對人即被告鄭友誠原 先自聲請人處重製取得之營業秘密檔案資料,業經法務部調 查局苗栗縣調查站執行搜索扣押而已未持有,足認至本案聲 請時止,相對人等尚未自本案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 法,知悉或持有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內容,且其屬本案應調 查之證據,是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卷證對相對人等聲請核發 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6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附表: 編號 卷證資料名稱 卷宗名稱與扣押物編號 卷宗頁碼 1 被告鄭友誠透過告訴人公司職務使用信箱於108年7月16日(訊問時以言詞補充)、109年1月16日及109年3月18日傳送給黃士峯之電子郵件(涉及F15P5_SLY_00000000.rar、BPS4 S1.65 R01.rar、技術結論通報資料)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20號偵查卷宗(卷一) 第75至96頁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20號偵查卷宗(卷六) 第21至34頁、第147至165頁 扣押物編號2:其他一般物品-鄭友誠shi0000000nstou.com.tw公務信箱備份光碟1片 2 告訴人之營業秘密檔案內容及畫面擷圖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20號偵查卷宗(卷一) 第161至304頁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20號偵查卷宗(卷二) 全卷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20號偵查卷宗(卷三) 全卷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20號偵查卷宗(卷四) 全卷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20號偵查卷宗(卷六) 第63至89頁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20號偵查卷宗(卷七) 第23至420頁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20號偵查卷宗(卷八) 全卷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54號偵查卷宗 第71頁、第137至165頁 3 告訴人之營業秘密電子檔案 扣押物編號5:電子產品-鄭友誠使用之外接硬碟(含傳輸線)1臺 1 BPS4 S1.65 R01.zip馬達韌體 2 F14P7_SDSA_00000000ok.rar(設備監控軟體,即起訴書附件二編號63) 3 F6E.RAR(PLC研磨液供應機台控制電腦軟體) 4 14P7.RAR(研磨液供應機台控制電腦軟體,即起訴書附件二編號62) 5 0000-00E程式轉1769-L33ER該修改部分及注意事項 6 電控新人儀電教育訓練.ppt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6) 7 設備定位安裝(00000000).pptx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7) 8 工程會勘 、評估、客戶需求分析書.pptx(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 9 保壓測試SOP.pptx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2) 10 CPVC&PFA 管路配置安裝(00000000).pptx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3) 4 本案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至61之告訴人營業秘密電子檔案、F15P5_SLY_00000000.rar、BPS4 S1.65 R01.rar.zip、技術結論通報資料(後3者為訊問時以言詞補充) 扣押物編號4:其他一般物品-鄭友誠電子郵件暨雲端資料備份光碟3片(voyage00000000il.com) 5 本案起訴書附件一編號57、58、60、61之告訴人營業秘密電子檔案 扣押物編號13:電腦設備-鄭友誠使用之公司配發筆電1臺 6 告訴人之營業秘密電子檔案 扣押物編號17:電腦設備-ASUS筆記型電腦(原鄭友誠使用之公司配發,含電源線)1臺 1 BPS4 S1.65 R01.zip馬達韌體 2 F14P7_SDSA_00000000ok.rar(設備監控軟體)(即起訴書附件二編號63) 3 F6E.RAR(PLC研磨液供應機台控制電腦軟體) 4 14P7.RAR(研磨液供應機台控制電腦軟體)(即起訴書附件二編號62) 5 0000-00E 程式轉1769-L33ER該修改部分及注意事項

2025-02-20

IPCM-113-刑營秘聲-17-20250220-1

刑秘聲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刑秘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嘉亨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顏本源律師 相 對 人 即 告訴人 美國美光科技公司(Micron Technology, Inc.) 代 表 人 Sanjay Mehrotra 代 理 人 王仁君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黃渝清律師 張仲宇律師 相 對 人 即 告訴人 台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東暉 代 理 人 王仁君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殷玉龍律師 陳品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0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8號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案件,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嘉亨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 件,現由本院以110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8號刑事案件(下稱 本案)審理中,並以113年度刑秘聲字第9號裁定聲請人陳嘉 亨、顏本源律師就如附表所示卷證,不得為實施本案訴訟以 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茲因如 附表所示卷證,前經聲請人即辯護人顏本源律師於原審閱卷 取得,而有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不 適用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情事,爰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 理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於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並自 同年8月30日起施行,而依該法第75條第2項規定,該法施行 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刑事案件,適用該法修正施行 前之規定。本案係在106年9月15日繫屬於原審法院,此有卷 附蓋有上開收文日期章戳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9月14 日桃檢坤建106偵5109字第086234號函1紙存卷為憑,自應適 用112年8月30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三、按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所定刑事案件,依同法 第30條準用同法第11條,明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 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如他造當事人、代理人、 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等相對人在聲請前並未依書狀閱覽 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法院得依該 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發秘密保持命令,禁止上 開因訴訟獲悉而取得營業秘密之人,為訴訟外目的之使用或 對外開示:(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 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 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 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 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 要。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卷證,業經相對人美國美光科技公司、台 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釋明涉及其等所持有之營業秘 密,如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如附表所示 卷證,恐有妨害相對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前 經本院以113年度刑秘聲字第9號裁定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 。茲經本院核閱現階段全案卷證資料,如附表所示卷證,或 為檢察官於本案提出之證據,或為相對人基於本案訴訟進行 之目的所提出之書狀及證據,或為原審法院調查所得之證據 資料,聲請人均係透過訴訟程序之書狀閱覽方法取得如附表 所示卷證,而非依其他途徑取得或持有營業秘密,並無修正 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復查無其 他事由改變秘密之保持狀態,如附表所示卷證之內容目前仍 屬營業秘密,而有維持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從而,首揭聲 請意旨,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 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彭凱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2025-02-20

IPCM-114-刑秘聲-2-20250220-1

智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營業秘密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智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天佑 選任辯護人 賴以祥律師 黃郁淳律師 絲漢德律師 被 告 吳孟軒 選任辯護人 馬偉涵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6998號、第8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以祥律師就本院110年度智訴字第8號案件卷宗內,如附表所示 之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0年度智訴字第8號刑事訴訟以外 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   理 由 一、公訴人之補充理由書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卷證資料涉及 告訴人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之營業秘密, 應對被告羅天佑之選任辯護人賴以祥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1.當事 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 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2.為避 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 ,有妨害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 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1條第1項定有明文。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是為同時保護當事 人之營業秘密及他造當事人之訴訟權,故受秘密保持命令之 人,就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 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營業秘密係指依營業秘密法第 2條所定要件,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定有明文,即可用 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 人所知;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3.所 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等要件。前項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之規定,其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 人,在聲請前已因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 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同法第11條第2項亦有明定。 經查,附表所示之資料為告訴人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且  ㈠具有秘密性:   附表所示之資料涉及BBRX ADC/DAC for Modem(基站接收端 技術)、Audio ADC/DAC(音頻解編碼技術)、SAR ADC(循 序漸進式類比數位轉換器)內容、晶片銷貨收入、或為上開 技術之一部分,為告訴人內部非公開之資料,屬於具有高度 機密、敏感之技術性資料與商業性資料,均非一般涉及該類 資訊之人所能知悉,具秘密性。  ㈡有經濟價值:   附表所示之資料涉及BBRX ADC/DAC(基站接收端技術)、Au dio ADC/DAC(音頻解編碼技術)、SAR ADC(循序漸進式類 比數位轉換器)等屬於具有高度機密、敏感之技術性資料與 商業性資料,若競爭同業取得告訴人上開技術性資料與商業 性資料,立即可節省研發成本、降低學習時間、減少嘗試錯 誤,調整商業模式與策略等,告訴人將喪失競爭優勢,確實 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  ㈢有合理之保密措施:    告訴人就其所有之營業秘密所採取之具體保密措施有:  1.實體隔離措施:人員進出告訴人辦公大樓均有管制,且辦公 區域禁止攝、錄影。告訴人亦採取追蹤員工存取資料之程序 ,追蹤範圍包含員工之email、USB複製、列印、網路上傳、 文件資料庫瀏覽紀錄等,並訂有安全方針。  2.以電子形式儲存資料所採取之措施:告訴人公司員工依業務 需求與權責,開放或申請對各等級之資訊擁有不同之存取權 限。告訴人公司內部網路依不同功能需求進行區隔,並制定 個別網路之安全控管標準,各網段均設置管控措施防止不同 網段使用者存取其他網段。告訴人公司員工不得攜帶私人電 腦或筆記型電腦至公司,亦不得將私人使用之軟體安裝於公 司電腦等。  3.文件管理措施:告訴人對於檔案文件採分層管控,機密等級 區分為機密(Confidential A)、密(Confidential B)、密(C onfidential C)、不分類(Unclassified)四等級,依照文件 機密等級,其存放位置和瀏覽權限均有區分,並有實施「治 權資訊管理規範」(Global PIM Standards、Global PIM Po licy等)。  4.員工部分:員工入職簽署之「聘僱契約書」、「聯發科技智 權資訊管理(Proprietary Information Management)」,離 職後簽署「離職會簽單」,明確記載公司文件資訊應保密不 得洩漏或私自使用,員工每年須接受智權保護之教育訓練(P IM Acknowledgment)。  5.綜上,應認告訴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故可認如附表所 示之卷證資料屬於告訴人之營業秘密。  ㈣被告羅天佑之選任辯護人賴以祥律師未以閱覽以外方法取得 系爭資料: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資料為告訴人於偵查中提出 ,附表編號4、5所示之證據資料,固為被告羅天佑、吳孟軒 先前在告訴人公司任職即已取得及持有,惟被告羅天佑、吳 孟軒所取得及持有之該等證據資料,業經執行搜索扣押在案 ,復無證據證明其等尚有留存該等證據資料;又賴以祥律師 為本案被告羅天佑之選任辯護人,迄至本院核發秘密保持命 令前,尚未閱覽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尚未自本案閱覽書 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上開資料內容。綜上 所述,應對賴以祥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據上論斷,應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附表: 編號 營業秘密名稱 1 ⑴93m_BBRX_architecture_evaluation_v1.0_160506_Tienyu.pptx ⑵Audio_ADC_Review_00000000.ppt ⑶00000000_A60199_SARADC_Design Revuew_Chihhou.pptx 2 a-f檔案 3 聲請人109年12月4日陳報資料 4 起訴書附件一之六份檔案: ⑴intro_ctdt_adc_200M_v2_00000000.pptx ⑵intro_Patent_fvrs_00000000.pptx ⑶rxadc_00000000.pptx ⑷spec_00000000.xlsx ⑸spectable_a60832_00000000.xlsx ⑹{2017}ctdtadc_200m.rar 5 被告吳孟軒翻拍之全部2166張照片及起訴書附表一之翻拍照片: ⑴00000000_170258(3293d1d5afb3439fa445e1478e8b19b4) ⑵00000000_170307(2da7044bacf14fbaba5517a1e64c532d) ⑶00000000_172403(b3fc2cd3792a4413a905d19413c7c165) ⑷00000000_172429(b227c0ddae1045eab52c1d12fac62370) ⑸00000000_183745(00000000c0dc44aZZ000000000a1d196) ⑹00000000_183752(70adeb08773b48efa6d599e08bbb2fa3) ⑺00000000_190027(a245e0bd876f4426b4a8591b24c0f1bf) ⑻00000000_190046(a09040aaa9074d87984a3c22c4808bfc) ⑼00000000_190239(d62c107eec824ccda29Z00000Z0000b7) ⑽00000000_190243(1eff6c00000000ceba58ba44d8d0664b)

2025-02-20

SCDM-110-智訴-8-2025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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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秘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代 理 人 呂紹凡律師 潘皇維律師 李佶穎律師 相 對 人 張家瑋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民營更一字第1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事件,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張家瑋律師就附表所示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1年度民 營更一字第1號事件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 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 之規定,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月30日施行之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院111年度民營更 一字第1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下稱本案訴訟),係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行前即110年7月16日繫屬於本院 ,此有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在卷可證(見本院110年 度民營訴字第7號卷第15頁),本件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為本案訴訟原告,於訴訟中提出如附表所示訴訟資料 ,經本院肯認具有秘密性、高度經濟及商業價值,且聲請人 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均為本院112年度民秘聲字第12號、1 12年度民秘聲字第42號、112年度民秘聲字第46號及113年度 民秘聲字第33號等裁定對其他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 。茲因本案訴訟被告李宏遠之訴訟代理人張家瑋律師,未為 前開裁定效力所及,依法聲請對張家瑋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 令等語。 三、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當事 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 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為避 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 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 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 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 第1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 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 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 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 明文。次按前開規定明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 密,經釋明符合該條項1、2款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 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 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其立法目的係為兼顧營業秘密之保 護,及因不許或限制他造當事人之閱覽或開示,妨礙他造當 事人之辯論之利益衝突,故明定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以防 止營業秘密因提出於法院而致外洩之風險,此觀其立法理由 自明。可知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除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 訴訟中提出資料,以協助法院作出適正裁判外,受秘密保持 命令之人亦得因接觸該資料進行實質辯論,而無損於其訴訟 實施權及程序權之保障。當事人兩造均係訴訟事件之主體, 而參與訴訟事件進行之人員,除當事人兩造外,其代理人、 輔佐人或應該等人員要求而從事準備工作之輔助人,亦包括 在內。倘為進行訴訟活動必要而有接觸營業秘密之人,依修 正前智慧財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皆有受秘 密保持命令之必要。而有無核發命令必要,則依法院之裁量 為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25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聲請人提出如附表所示訴訟資料,業經本院112年度 民秘聲字第12號、112年度民秘聲字第42號、112年度民秘聲 字第46號及113年度民秘聲字第33號對本案訴訟其他被告及 訴訟代理人裁定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並認定如附表所示 訴訟資料內容,涉有聲請人非交易市場上為一般及該類資訊 之人所普遍知悉之公開資訊,且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 ,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存取控制作業程序文件、勞動契約書第 7條保密義務條款等管制措施(見本院110年度民營訴字第7 號限制閱覽卷㈡第811頁至第821頁),可知上開關於系爭電 腦程式之訴訟資料內容經聲請人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足認 聲請人已釋明所示訴訟資料之內容屬營業秘密。再者,前開 裁定亦認聲請人係於本案審理時提出上開訴訟資料,相對人 並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上開訴訟 資料之內容,則該等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 之目的使用,應有妨害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 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是以聲請人聲 請就附表所示資料,對相對人張家瑋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2025-02-18

IPCV-114-民秘聲-6-20250218-1

刑營秘聲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刑營秘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虔生 告訴代理人 黃國銘律師 王薏瑄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張宏政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7號被告張宏政 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相對人張宏政就聲請人提出之刑事陳報暨陳述意見(三)狀之附件 1:112年2月9日會議紀錄及附件2:112年2月9日會議紀錄中文翻 譯(卷證位置:本院卷㈡第207至212頁),不得為實施本院113年 度刑營訴字第17號案件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 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刑事陳報暨陳述意見(三)狀所附112年2月9 日會議紀錄所示「Energy & Power VG Bi-weekly Meeting 」會議,係告訴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集團研發 部門針對功率模組技術開發之技術問題解決方案討論平台, 為聲請人內部對於功率模組技術開發之討論,涉及技術開發 之具體階段、研發中重點技術、特定製程之改良方案及產品 設計之尺寸與材料,屬內部營業秘密而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 之同業人士所能知悉,具有秘密性。該營業秘密如外洩或被 其他競爭對手知悉,將使競爭對手了解聲請人功率模組技術 開發之進程與製程改良之特定重點和手法,而可減省其研發 成本,顯具有經濟上價值。依聲請人機敏文件管理辦法第8 條規定屬技術文件而為聲請人之機敏文件,故會議紀錄製作 人已依資訊安全標準規定將會議記錄標示為機密文件。且聲 請人已於會議紀錄之電子郵件中明確告知收件者郵件內容係 屬聲請人之機密資訊,要求收件者不得再揭露或使用郵件內 容之全部或一部,已為合理保密措施,為避免聲請人之營業 秘密於訴訟中面臨揭露風險,甚而發生不可挽回之損害,爰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6條第1項準用第36條第1項,聲請 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 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 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   、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 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 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 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 已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 時,不適用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定 有明文。 三、經查,觀諸聲請人所提刑事陳報暨陳述意見(三)狀之附件1 :112年2月9日會議紀錄及附件2:112年2月9日會議紀錄中 文翻譯(卷證位置:本院卷㈡第207至212頁)內容可知,其 為內部技術會議之會議紀錄,核屬聲請人可用於生產及經營 之資訊,並已標明「ASE Condfientiality Notice」等警語 ,及於寄發相關人員之電子郵件上標註「Security C」,且 核上揭聲請意旨無違常情事理而堪予採信,又該會議記錄係 聲請人因應被告調查證據之聲請而提出,足認聲請人已釋明 該應調查之證據具有秘密性、經濟性,且已採取合理之保密 措施,核屬其營業秘密。另衡以聲請人於我國半導體封裝測 試產業中極具產業競爭力而具重要地位,已為公眾週知之事 實,則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 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自有 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必要。另至本案聲請時止,相對人尚 未自本案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如主 文所示證據資料,是依上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6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2025-02-11

IPCM-114-刑營秘聲-4-20250211-1

民秘聲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秘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曜鼎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欽 代 理 人 楊理安律師 相 對 人 田美律師 鮑湘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民商訴字第28號侵害營業秘密等事件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田美律師、鮑湘琳律師就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不得為實 施本院113年度民商訴字第28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本件民國113年度民商訴字第28號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 議等事件(下稱本案),目前於本院審理中,聲請人於本案 中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下稱系爭資料),涉及聲 請人營業成本、銷售利潤金額,屬於商業上營業秘密,具秘 密性、經濟性之非公開資訊,若任由系爭資料被洩漏,將對 於聲請人造成重大且無法回復之損害,並妨害聲請人之事業 經營活動,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聲 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㈠當 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 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㈡為 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 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 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 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 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 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 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2、4項定有明文。 又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除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 出資料,以協助法院作出適正裁判外,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亦得因接觸該資料進行實質辯論,而無損於其訴訟實施權及 程序權之保障。當事人兩造均係訴訟事件之主體,而參與訴 訟事件進行之人員,除當事人兩造外,其代理人、輔佐人或 應該等人員要求而從事準備工作之輔助人,亦包括在內。倘 為進行訴訟活動必要而有接觸營業秘密之人,依上開規定立 法意旨,皆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有無核發命令必要, 則依法院之裁量為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25號民事 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系爭資料均係聲請人110至112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為聲請人基於本案訴訟目的所提出,涉及聲請人之營運狀 態、產品之銷售情況等,未對外公開而無由為一般公眾或同 業所得知悉,無法自市場上取得,具秘密性,且若為競爭對 手或身為同業的本案原告所知悉,恐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 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可認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 又系爭資料於聲請人内部須經嚴密程序方能取得,非一般員 工或外部人員所能任意查閱、獲取,具備完善合理保密措施 ,堪認聲請人已釋明系爭資料為其所有之營業秘密,再者, 相對人等至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尚未自閱覽書狀或 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系爭資料,而相對人等為 本案訴訟之訴訟代理人,為兼顧其訴訟上權益,自有使相對 人等接觸系爭資料之必要,然系爭資料如經開示,或供該訴 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 事業活動之虞,自有限制相對人等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況且 ,相對人等就本件聲請亦表示同意本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 語(見本院卷第161頁),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等核發秘 密保持命令,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附表: 系爭資料 卷證出處 110年度、111年度、112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被證12、13(本院秘保卷第5至8頁、第15頁)

2025-02-11

IPCV-114-民秘聲-2-20250211-1

民秘聲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秘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Lam Research Corporation(美商藍姆研究公司) 法定代理人 Daniel L. Rabago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泰洛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hahriar Shaghafi 共同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沈宗原律師 賴建宏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漢宗 相 對 人 吳孟勳律師 詹博聿律師 高永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民營訴字第20號事件,聲請對相對人 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漢宗、吳孟勳律師、詹博聿律師、高永穎律師就附表所 示文件,不得為實施本院113年度民營訴字第20號事件訴訟以外 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民營訴字第20號營業秘密損害 賠償等(勞動)事件(下稱本案),聲請人所提原證19號光碟 (如附表所示文件)包含薄膜沉積/電漿蝕刻設備之腔室零 件工程圖、電路、電路板設計圖等相關圖面、規格表、模組 測試程序與管控文件,以及供應商表現評估及報告等重要機 密資訊,為聲請人所持有之營業秘密,為避免因該營業秘密 於本案審理期間經開示或供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可能 妨害聲請人基於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將使聲請人之競爭力 受重大損害,而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爰聲請對相對 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㈠當 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 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㈡為 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 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 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 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 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 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 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2、4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含有非為一般涉及該資 訊領域之人所知悉而具有經濟價值之機密資訊,且聲請人已 採取必要之門禁或資安管制措施,或要求員工簽署保密合約 、員工承諾及切結書等合理保密措施手段,業據其於本案提 出相關之證據資料為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附表所示文件為 其持有之營業秘密。又相對人分別為本案之被告或訴訟代理 人,為進行本案訴訟均有接觸該營業秘密之必要,且迄本件 聲請時止尚未自本案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 或持有附表所示文件內容,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 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 ,而有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準此,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結論:依智慧財產審理法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附表(引用聲請狀第3至5頁之內容): 附件 編號 附表1-1編號 文 件 名 稱 歸屬主體 檔案內容 檔案內容性質 原證19號-甲-1-1至甲-1-13 1~13 ž 00-000-000000-000_A.pdf ž 00-000-000000-000_B.pdf ž 00-000-000000-000_C.pdf ž 00-000-000000-000_D.pdf ž 00-000-000000-000_E.pdf ž 00-000-000000-000_F.pdf ž 00-000-000000-000_G.pdf ž 00-000-000000-000_H.pdf ž 00-000-000000-000_I.pdf ž 00-000-000000-000_J.pdf ž 00-000-000000-000_K.pdf ž 00-000-000000-000_L.pdf ž 00-000-000000-000_M.pdf ž 00-000-000000-000_N.pdf Lam公司 薄膜沉積/電漿蝕刻設備之腔室零件工程圖 涉及營業秘密 原證19號-甲-2-1至甲-2-4 14~17 ž 0-000-000000-000_A.pdf ž 0-000-000000-000_B.pdf ž 0-000-000000-000_C.pdf ž 0-000-000000-000_D.pdf 原證19號-乙-1-1至乙-1-3; 18~20 ž 0-000-000000-000_A.pdf ž 0-000-000000-000_B.pdf ž 0-000-000000-000_C.pdf Lam公司 電路/電路板設計圖 涉及營業秘密 原證19號-乙-2至乙-9 21~28 ž 000-000000-000_B.pdf ž 000-000000-000_B.pdf ž 000-000000-000_F.pdf ž 000-000000-000_B_vukn.pdf, ž 000-000000-000_E.pdf ž 000-000000-000_B.pdf ž 000-000000-000_D.pdf ž 000-000000-000_B_vishvdh.pdf 原證19號-丙-1至丙-4 29~32 ž OOO OOOOOOOOOOOOOOOOOO O OOOOOOOOOOOOOOOO.xlsx. ž OOOOOOOO OOO OOOOOOOOOOOO.xlsx ž OOO-0000000000 OOOOOOO OOOOOOOO OOOOOO.pptx ž OOOOOOO OOO OOOOO OOO #OOOOOO OOOOOOO OOOOOO.pptx Talus公司 供應商表現評估及報告 涉及營業秘密 原證19號-丁-1至丁-34 33~66 ž 000-000000-000_E_shettsu.pdf ž 000-000000-000_E_poradmin.pdf ž 000-000000-000_A.pdf ž 000-000000-000_A.pdf ž 000-000000-XXX_G_CHANDPR3.pdf ž 000-000000-000_A.pdf ž 0000-000000-000_A.pdf ž 000-000000-000_B.pdf ž 000-000000-000_A.pdf ž 00-000000-00_A_X.pdf ž 00-000000-00_A_1.pdf ž 000-000000-000_G.pdf ž 000-000000-000_C.pdf ž 000-000000-000_B.pdf ž 000-000000-000_F.pdf ž 000-000000-000_E.pdf ž 000-000000-000_A.pdf ž 000-000000-000_T_lucerbo.pdf ž 000-000000-000_E1.pdf ž 000-000000-000_A.pdf ž 000-000000-000_C.pdf ž 000-000000-000_C.pdf ž 000-000000-000_A.pdf ž 000-000000-000_A.pdf ž 000-000000-000_B.pdf ž 000-000000-000_C.pdf ž 000-000000-000_A.pdf ž 000-000000-000_D_kumarav1.pdf ž 000-000000-000_C.pdf ž 000-000000-000_B.pdf ž 000-000000-000_C.pdf ž 000-000000-000_C.pdf ž 000-000000-000_D.pdf ž 000-000000-000_A.pdf Lam公司 薄膜沉積/電漿蝕刻設備之相關周圍零件工程圖 涉及營業秘密 原證19號-戊-1至戊-6 67~72 ž 000-000000-000_C.pdf ž 000-000000-000_A.pdf ž 000-000000-000_C.pdf ž 000-000000-000_B.pdf ž 000-000000-000_F.pdf ž 000-000000-000_K.pdf Lam公司 零件來源管控文件、規格表與製程模組測試程序 涉及營業秘密

2025-02-07

IPCV-114-民秘聲-3-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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