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3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程盈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法心(原名:徐瑋蔚)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
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
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萬2,110元【本金9萬8,705元+已結
算之利息及費用2,05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及違約金1,355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10萬2,1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正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台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按月給付金額 給付總額 (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1 利息 9萬8,705元 113年9月13日 113年10月8日 15 1,055元 2 違約金 9萬8,705元 113年9月13日 113年10月8日 300元 300元 小計 1,355元
FSEV-113-鳳補-833-202411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