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91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壹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1096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
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7月止,共積欠電信
費新臺幣4,100元整,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110960。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TCDV-113-司促-29916-20241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