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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70號 原 告 林例齡 訴訟代理人 紀培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德國際家具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66,687元(壹佰壹拾陸萬陸仟陸佰捌拾柒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參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2024-11-11

PCDV-113-補-2170-20241111-1

家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團氏芳 訴訟代理人 紀培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董皓雲 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等(含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婚字 第48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團氏芳因與相對人董皓雲間反請求離 婚等(含損害賠償)事件,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婚字第486號 受理在案,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下稱法扶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等規定,聲 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 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 13條第1項、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 實,業據其提出法扶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而依聲請狀所載內 容及所提證據資料尚非顯無理由,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2024-10-07

PCDV-113-家救-191-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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