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0號
原 告 劉韋德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楊志凱律師
蔡尚琪律師
被 告 王瑞謙
許沛璇
陳品齊
紀登議
文禹侖
郭嘉豪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賴彥堃
訴訟代理人 賴頡律師
被 告 吳睦維
訴訟代理人 張瑞麟律師
被 告 吳秉恩
劉友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春美
被 告 張美惠
陳彥瑋
徐銘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韓靜宜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KSDV-112-訴-340-20250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