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再字第6號
再審原告 羅昇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等間請求國
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不服本院112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確定判決
,對之提起再審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見本院卷第147、159至160頁),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6,00
2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
補繳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
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陳蒨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