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章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86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章心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章心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
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
,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
2年度金訴字第1017號判決及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202號判
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最先裁判確定
日(民國113年4月30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3年8月2日,
詳後述)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足憑。茲檢察官向如附表所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即如
編號3所示之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202號)之本院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除:
㈠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6合併為附表編號1,其中:⒈「宣告刑」
欄合併記為「有期徒刑1年1月(6罪)」;⒉「犯罪日期」欄
應更正為「112/03/19-112/04/08」;⒊此部分各罪因僅被告
(受刑人)上訴,且上訴後未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經本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1202號於113年3月25日判決由程序上駁回
其上訴,且被告與檢察官均未上訴而於113年4月30日確定(
參本院卷第155至163頁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202號113年3
月25日判決、送達證書3紙、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
是「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案號」及判決日期應分別
更正為「桃園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17號」、「112
/12/13」;另「確定判決」之「判決確定日」則應更正為「
113/04/30」。
㈡聲請書附表編號7至9合併為附表編號2,其中:⒈「宣告刑」
欄合併記為「有期徒刑1年(3罪);⒉此部分各罪同上「㈠⒊
」所述,「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案號」及判決日期
應分別更正為「桃園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17號」
、「112/12/13」;「確定判決」之「判決確定日」應更正
為「113/04/30」。
㈢聲請書附表編號10改列為附表編號3,其中「犯罪日期」應改
為「112/04/06」。
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雖表示
「因有另案詐欺尚未結案,想等庭都開完再一次定應執行刑
。」等語(參本院卷第149頁定刑陳述意見狀),然本件並
無刑法第50條第2項之情形,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無須經
受刑人之請求,且本件先行裁定亦不妨害受刑人另案確定後
,再就符合條件案件聲請合併定刑。是爰審酌受刑人犯罪之
次數、時間之密接程度、犯罪之情節、罪質、所犯數罪整體
之非難評價,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5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筑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受刑人羅章心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6罪) 有期徒刑1年(3罪)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2/03/19-112/04/08 112/03/20-112/04/08 112/04/0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577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 24577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 2457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1017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1017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1202號 判決 日期 112/12/13 112/12/13 113/06/27 確定判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1202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1202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120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4/30 113/04/30 113/08/02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 第12565號 (即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6)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 第12565號 (即聲請書附表編號7至9)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 第12565號 (即聲請書附表編號10)
TPHM-113-聲-2684-2024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