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聲請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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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洛緯(原名呂冠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洛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洛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判刑確定並執行中,業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7 3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 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4

TPHM-114-聲保-394-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成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成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成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判刑確定並執行中,業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8 6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 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4

TPHM-114-聲保-383-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祐銘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祐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祐銘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3月、3月確定 ,並於民國113年1月1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 年3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68號;聲請書誤載 為113年度簡字第1453號,予以更正),爰依法聲請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2025-03-14

KSDM-114-聲保-69-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品睿 上列受刑人前因肇事逃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 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品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品睿前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法 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於民國113年5月23日入 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3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 年度審交訴字第168號、112年度審交訴字第46號),爰依法 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2025-03-14

KSDM-114-聲保-63-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鴻偉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鴻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謝鴻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於民 國112年11月2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3月13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61號),爰依法聲請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2025-03-14

KSDM-114-聲保-70-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宏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宏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宏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判刑確定並執行中,業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7 9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4

TPHM-114-聲保-367-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宛諭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宛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宋宛諭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 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4月確定,並於民國113年3 月1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3月13日經核准假 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113年度簡字第1038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2025-03-14

KSDM-114-聲保-73-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哲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哲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哲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判刑確定並執行中,業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2 7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 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2025-03-13

TPHM-114-聲保-356-2025031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信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信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信華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 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4年1月20日以114年度聲保字第1 64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 業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1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1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4 042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1日法矯署教決字 第11401404220號函、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2025-03-13

TPHM-114-聲保-362-2025031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永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永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永平因詐欺案件,經判刑確定並執 行中,業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8 9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 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2025-03-13

TPHM-114-聲保-351-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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