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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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92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春榮 債 務 人 柯詹桂香 柯錡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66,672元 ,及自民國113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 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3-11

MLDV-114-司促-1392-20250311-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90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春榮 債 務 人 張立來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 及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42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3-11

MLDV-114-司促-1390-20250311-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6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春榮 債 務 人 張立來 柯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下列金額,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55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 息百分之5.4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385,714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 息百分之3.6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3-11

MLDV-114-司促-1386-20250311-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7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春榮 債 務 人 廖麗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下列金額,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4,351,267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2.5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136,928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 息百分之5.1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3-11

MLDV-114-司促-1387-20250311-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5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春榮 債 務 人 傅衍佾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3,320元,及 自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15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3-11

MLDV-114-司促-1385-20250311-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91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春榮 債 務 人 張立來 吳昭妹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50,000元 ,及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4 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3-11

MLDV-114-司促-1391-20250311-1

司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即被繼承人邱坤泉之遺產管理人) 關 係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阿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邱坤泉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合計 為新臺幣陸萬零貳佰肆拾柒元。 二、關係人苗栗縣卓蘭鎮農會應墊付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邱坤泉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共計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零玖 元。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邱坤泉之遺產負 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0日以98年 度財管字第30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 於100年6月29日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其後參與分配尚 有不足分配新臺幣(下同)962元,且後續積極管理與調查 被繼承人之遺產及債務情形,並承擔民事強制執行、民事訴 訟之當事人,主要遺產已由本院拍賣並由債權人執行收取清 償,現已處理完畢且遺留存款,不足清償聲請人之管理報酬 及墊付費用,為維護聲請人權益,爰就100年6月29日之後相 關管理事務、墊付費用聲請本院酌定報酬及確定費用,並命 關係人為給付,以利終結本案,爰請求酌定管理報酬新臺幣 (下同)93,962元及代墊費247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 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 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 院處理之:(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 (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 不為或不能決議;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定有明文。次按 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 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 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 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 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是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 惟本件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其報酬數額,是遺產管理人自 得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酌定其報酬。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以98年度財管字第30號裁定指定為被 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於100年7月8日以100年度司家聲 字第97號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現爰就100年6月29日之後 相關管理事務、墊付費用聲請本院酌定報酬及確定費用, 並命關係人為給付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00年度司家聲 字第97號民事裁定、報酬費用墊款及收支分配計算表暨相 關單據、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執行命令等件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100年度司家聲字第97號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 (二)又法院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 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 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已有明定。是以法院酌定遺產 管理人之報酬數額時,自應按遺產管理人所付出之勞力、 管理事務之繁簡、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及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等情事,予以整體考量而為適當之酌定,且關於遺產 報酬金額為本院職權審酌事項,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本院審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證物所示,其自100年6月 29日後,並無應進行複雜訴訟程序等事項,遺產項目及法 律關係尚屬單純,實際管理期間13年6月餘、聲請人所列 各項管理行為等情,爰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管理報酬為 60,000元。另聲請人主張自100年6月29日後又支出代墊費 用247元之事實,亦據其提出代墊費用收據各1份為憑。又 聲請人主張100年度司家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之報酬尚有9 62元未受清償及本件聲請程序費用1,500元部分,亦經本 院裁定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自無庸於本裁定中重複計算 ,故本院酌定本件聲請人自100年6月29日後,任被繼承人 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合計為60,247元(計算式 :60,000元+247元=60,247元)。至聲請人若於本裁定後 ,除上開案件外,復行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及支出代墊費 用,仍得檢具相關事證聲請本院酌定管理費用,附此敘明 。 (三)又本院考量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具有共益性質,認屬民法第 1150條所稱之遺產管理費用,是經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 者,本能取得相當之報酬,並非無償處理。聲請人業已清 查遺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等管理遺產行為,然被繼承人現已無積極遺產可供管理, 堪認聲請人已依法履行其階段性職務。本件緣由既為關係 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發動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程序,關係人 應已就遺產處分之難易、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 程序所應墊付之費用,有所評估,而被繼承人無任何積極 遺產,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遺產管理費用,確有 難以受償或因受償時間延宕,而影響聲請人續行遺產管理 人職務之意願,是依上開規定與立法意旨,確有命關係人 應墊付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遺 產管理費用之必要,否則,僅課以遺產管理人應負管理之 責任,而不許行使請求報酬及代墊遺產管理費用之權利, 漠視被繼承人屆時已無遺產可清償之事實,而任遺產管理 人之權利受損害,顯有違誠實信用之原則。從而,聲請人 聲請關係人苗栗縣卓蘭鎮農會應墊付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 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遺產管理費用,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茲審酌本件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之報 酬及代墊費用業經酌定為60,247元,先前100年度司家聲 字第97號民事裁定未受償962元及本件聲請程序費用1,500 元部分,亦經本院裁定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惟被繼承人 現已無遺留存款,故關係人應墊付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 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為62,709元(計算式:60,247 元+962元+1,500元=62,709元),並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2025-02-25

MLDV-114-司繼-13-20250225-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3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春榮 債 務 人 陳建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1,33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3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228,218元,及自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3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㈢149,332元,及自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3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2-10

MLDV-114-司促-773-20250210-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4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春榮 債 務 人 羅文雄 林清玉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666,665 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7 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2-07

MLDV-114-司促-264-20250207-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05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春榮 債 務 人 王建 王煥琮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5,000元, 及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1-10

MLDV-113-司促-8605-2025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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