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葉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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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0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葉依婷 債 務 人 林奇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貳佰貳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點零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暨新臺幣伍拾壹元之已 核算未受償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2-21

TNDV-114-司促-2905-20250221-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7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葉依婷 債 務 人 林宜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64,731元,及自民國113年11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0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2-21

PTDV-114-司促-972-20250221-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5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葉依婷 債 務 人 王萬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肆仟陸佰肆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19

PCDV-114-司促-3857-20250219-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葉依婷 債 務 人 林嘉琪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59,774元,及 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25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 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2-14

MLDV-114-司促-886-2025021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5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葉依婷 債 務 人 王淑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肆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4

TCDV-114-司促-3951-20250214-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葉依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姿穎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603元(計 算式:債權本金590,834元+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19,769元=610 ,6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2025-02-12

ILDV-114-補-11-20250212-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葉依婷 債 務 人 李香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7,888元,及自民 國11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94%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以每月為1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12

ULDV-114-司促-729-20250212-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4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葉依婷 債 務 人 李涵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柒仟玖佰柒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 一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玖萬伍仟貳佰壹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 一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陸仟壹佰捌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2-12

TNDV-114-司促-2542-2025021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9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葉依婷 債 務 人 李家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捌佰參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8

TCDV-114-司促-3192-20250208-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葉依婷 債 務 人 鄭淑菊即林淑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67,962元,及自民國113年10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2-08

PTDV-114-司促-410-2025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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