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蔡明璋

共找到 11 筆結果(第 11-11 筆)

北簡
臺北簡易庭

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700號 上 訴 人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長琪 被 上訴人 隆美禮御社區管理委員會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蔡明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 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 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 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9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 項裁定業於113年9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參 。上訴人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2024-10-30

TPEV-112-北簡-6700-20241030-5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