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蔡正育
相 對 人 曾月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
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
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
字第4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沈英澤於民國112年6月2日向聲
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4年
6月1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2,700,000元
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12年6月6日辦妥登記在案。
且依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記載:「債務人如未依契約履行時,
或被第三人提訴,申請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宣告破產
、更生時,則債務即喪失期限利益,本契約即視同到期且視
同違約」,又依借據約定:「借款期限:訂自民國112年6月
2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1日止,到期即將借款全數清償。嗣借
款期限內,如逾期未繳付利息時,則喪失期限利益,本借款
則視同到期暨違約。」,詎第三人沈英澤只繳息至113年5月
2日,經催告仍置之不理,為此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准予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催告通知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
收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普通
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外觀上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
在。復查上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債務清償日期雖未屆至,
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借據均載有加速條款,形式上可認抵
押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末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
113年4月17日以配偶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曾月貞所
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故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更一字第000001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南鎮 五間厝 184-12 90 全部 002 雲林縣 斗南鎮 五間厝 184-19 140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更一字第000001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平方公尺)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808 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 雲林縣○○鎮○○○0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2層 一層49.00 二層49.00 電梯樓梯間10.75 108.75 陽台 5.00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ULDV-113-司拍更一-1-20241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