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44號
債 務 人 蔡素卿
代 理 人 李偉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貳仟
捌佰柒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
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
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
,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
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
,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2,870元【(5+1)×43×1
5-1,000=2,870】;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
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附件:
⒈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⒉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例如:扣薪
)於法院繫屬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
⒊報告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
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⒋提出債務人名下機車之行照影本及估價單;如已報廢,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⒌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111年6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
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通知送達日之後)。
⒍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儲
蓄型、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
據或轉帳證明)。
⒎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
之原因。
⒏債務人如有配偶,提出債務人配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暨自111年6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
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⒐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SLDV-113-消債清-144-20241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