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46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蔡譽彬
被 告 邱博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8,813元,及其中新臺幣6萬1,467
元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萬8,813元為原
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CDEV-113-橋小-1466-20250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