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671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中正區館前路46號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住○○○○○區○○路00號
代 理 人 蘇東隆 住○○○○○區○○○路000號4F
債 務 人 黃秀琴 住○○市○○區○○街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李東霖 住○○市○○區○○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
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等2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
務人李東霖所有坐落於高雄市仁武區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
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KSDV-113-司執-136718-20241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