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57號
上 訴 人 麒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子敬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1萬4,5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萬6,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PTDV-112-訴-757-202410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