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武潭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許榮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謝文男、傅以霖、華美珍、傅婉君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陳報狀所附放款應收利息試算表,計至民國113年11
月27日止之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963元(含本金96
3,791元、利息75,803元及違約金11,369元),故請更正利息
及違約金起算日為113年11月28日,或提出得自113年2月3日
起算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PTDV-113-司促-12902-20241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