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許添財

共找到 12 筆結果(第 11-12 筆)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失 蹤 人 許添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設籍地:高雄市○○區○○路00巷0號)為 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經公告揭示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 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 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年籍資料見主文第1項)於 民國110年8月13日經報案協尋,斯時已行蹤不明,且已年滿 80歲,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甲○○ 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 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 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 2 項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 ,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第156 條第1 項亦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113年度民參字第24號偵查卷宗所檢附:失蹤人之入出境資 料、殯葬設施使用紀錄、社會局安置紀錄、社會生活(健保 就醫及勞保、社會福利、國民年金、老農津貼、公教退撫、 國軍退輔會之相關給付)軌跡資料比對紀錄、戶籍資料、在 監在押紀錄、通緝記錄,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函等 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宣告死亡之聲請,核屬正當 ,應予准許,並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2024-10-23

KSYV-113-亡-80-2024102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922號 債 權 人 許添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夏于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水梨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 、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㈡陳報墊付運費45,11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運費收據影本 )。 ㈢提出債務人銷售獎金68,700元之釋明資料,並列計算式。 ㈣陳報債務人每筆訂購水梨之日期、金額各為何?並列水梨 貨款387,060元之計算式。 ㈤陳報請求金額69,833元之計算式。 ㈥提出債務人夏于婷(住○○市○○區○○○路000號)之最新戶籍謄 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0-23

TCDV-113-司促-30922-20241023-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