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922號
債 權 人 許添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夏于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水梨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
、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㈡陳報墊付運費45,11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運費收據影本
)。
㈢提出債務人銷售獎金68,700元之釋明資料,並列計算式。
㈣陳報債務人每筆訂購水梨之日期、金額各為何?並列水梨
貨款387,060元之計算式。
㈤陳報請求金額69,833元之計算式。
㈥提出債務人夏于婷(住○○市○○區○○○路000號)之最新戶籍謄
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TCDV-113-司促-30922-20241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