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18號
原 告 柯週仁
被 告 談智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6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柯週仁對被告談智浩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
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KLDM-113-附民-518-20241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