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謝孝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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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83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陳韋翰即陳俊龍之繼承人 陳品蓁即陳俊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陳俊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參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 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 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 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11

PCDV-113-司促-34831-20241211-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83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郭慈玲即許藝全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藝全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貳拾伍元,及其中伍萬玖仟玖佰貳 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11

PCDV-113-司促-34830-20241211-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83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林士玄即李佩齡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佩齡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肆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 約金陸佰貳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2024-12-05

PCDV-113-司促-34834-20241205-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6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曾德貴即吳秋美之繼承人 曾翊羚即吳秋美之繼承人 曾翊城即吳秋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秋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秋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4-12-04

TTDV-113-司促-4667-20241204-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40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林彥澄即林繼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繼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 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4-12-04

TNDV-113-司促-23403-20241204-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40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蔡馥嬣即蔡宜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蔡馥嬣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宜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 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 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 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 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4-12-04

TNDV-113-司促-23401-20241204-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43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余其益 涂淑娟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余政霖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零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 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肆佰 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 金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3

KSDV-113-司促-22438-20241203-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44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李清湶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淑桃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參萬柒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3

KSDV-113-司促-22441-20241203-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43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許芳瑞律師即賴聲鵬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賴聲鵬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貳萬柒仟壹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陸仟參佰 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3

KSDV-113-司促-22439-20241203-1

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76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蔡石法即王玲紅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宜珍即王玲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玲紅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 人新臺幣(下同)9,582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與自112年11月12日起至清 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計付4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 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於繼承被繼承人王玲紅之遺產 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4-12-03

CYDV-113-司促-9769-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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