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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田益豪 代 理 人 謝耿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到 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 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 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本件 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附表: ㈠繳納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 00元 (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 時退還)。 ㈡應詳細閱讀下列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實記 載補正,所提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 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㈢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 ㈣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職稱及工作內容?如受僱他人,每 月薪資所得結構及數額(向雇主預先借支之扣款、遭強制執行 之扣款仍應計入)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 現在職證明(除無固定雇主者外,應由雇主出具,勿以聲請人 切結書代替)、更生聲請前二年(即111年11月1日起,下同) 內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 、薪資袋、薪資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若已提出則無庸再 提出,若無法提出應說明理由);併陳報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 作,如有,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平均每月收入為何。 ㈤若目前每月薪資或工作所得未達最低工資(114年度為28,590元 ),應說明無法從事至少獲取最低工資以上工作之理由。  ㈥提出111年11月1日起迄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 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內頁明細及定存頁面,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 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㈦說明111年11月1日起迄今,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 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年金等其 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 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 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 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㈧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 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聲請人如有以要保人 身分投保則應陳報更生聲請前二年平均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 現存之保險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金額、如有以保險單辦理保 單質借,則應陳報保險單號碼、質借金額;若有於更生聲請前 二年內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原為聲請人)為他人,應逕向保 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準金後陳報本院,並提出相關 資料。 ㈨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為外匯、期貨、基金、股票、債券、ETF、其 他洐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投資之金額為何?並應說明 目前持有之種類、數量及其現值、淨值為何,並提出相關投資 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 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 向該公司申請,相關申請方式請參閱該公司官方網站),暨自 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 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㈩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 、現金、定期存款、汽機車、珠寶金飾、古董、藝術品、著作 權、專利權、商標權、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 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 他財產亦請註明。 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 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 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 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說明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 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為他人提供 擔保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 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提出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及與該車輛 相同廠牌(BMW)、出廠年月、型式、排氣量車輛之二手車價 (得以網路二手車網站查詢資料為佐);並說明購入上開車輛 時間、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前置調解程序中陳報聲請人 並無積欠該公司款項,是聲請人應確認後再行陳報。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 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即含已 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債 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說明就現居住之處所,聲請人是否支付(或分擔)租金,如有 ,併提出租賃契約影本。 說明勞保投保薪資達30,300元,為何本件陳報平均薪資月收入 僅15,000元。 說明聲請人有無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以外之汽車駕駛執照,如 有,提出駕駛執照影本。   說明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本件聲請狀及附件如有更正,請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更正後之繕本。

2025-02-17

ULDV-114-消債更-10-20250217-1

消債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 聲 請人即 債 務 人 鍾孟志 代 理 人 謝耿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到 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 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 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本件 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附表: ㈠繳納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 00元 (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 時退還)。 ㈡應詳細閱讀下列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實記 載補正,所提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 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㈢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李諧欣等2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各類所得資料僅提出受扶養人部分即可)。  ㈣提出新申請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 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㈤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職稱及工作內容?如受僱他人,每 月薪資所得結構及數額(向雇主預先借支之扣款、遭強制執行 之扣款仍應計入)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 現在職證明(除無固定雇主者外,應由雇主出具,勿以聲請人 切結書代替)、更生聲請前二年(即111年11月18日起,下同 )內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薪資單、薪資明細 表、薪資袋、薪資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若已提出則無庸 再提出,若無法提出應說明理由);併陳報有無從事其他兼職 工作,如有,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平均每月收入為何。 ㈥若目前每月薪資或工作所得未達最低工資(114年度為28,590元 ),應說明無法從事至少獲取最低工資以上工作之理由。  ㈦說明受扶養人李諧欣之扶養義務人各為何人(聲請人戶籍謄本 載出生別為三男,故併應說明何以陳報扶養義務人僅聲請人一 人)、身分關係,聲請人給付扶養費之方式為何,並提出相關 證明(身分關係應以戶籍謄本為證;聲請人給付扶養費如係匯 款,提出匯款證明,如係現金交付,應由受領人出具證明文件 )。  ㈧提出111年11月18日起迄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李諧欣等2人於 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 、內頁明細及定存頁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 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㈨說明111年11月18日起迄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李諧欣等2人是 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 租屋補助、老農津貼、重陽敬老禮金、老人津貼等)、年金等 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 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 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 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㈩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李諧欣等2人之「中華民國人壽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聲請人如有以要保人身分投保則應陳報更生聲請前二年平均 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現存之保險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金額 、如有以保險單辦理保單質借,則應陳報保險單號碼、質借金 額;若有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原為聲請 人)為他人,應逕向保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準金後 陳報本院,並提出相關資料。 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李諧欣等2人是否有為外匯、期貨、基金 、股票、債券、ETF、其他洐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投 資之金額為何?並應說明目前持有之種類、數量及其現值、淨 值為何,並提出相關投資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李 諧欣等2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 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該公司申 請,相關申請方式請參閱該公司官方網站),暨自更生聲請前 二年內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 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 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李諧欣等2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 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現金、定期存款、汽機車、珠寶金飾 、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虛擬貨幣等), 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 、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 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 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 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 說明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 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為他人提供 擔保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 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提出車牌號碼00-0000、SNI-048號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及與該 車輛相同廠牌、出廠年月、型式、排氣量車輛之二手車價(得 以網路二手車網站查詢資料為佐)。 債權人清冊列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迪和公司)為債權 人,並載發生原因為手機融資貸款,惟據創鉅有限合夥(法定 代理人為迪和公司)於前置調解程序時陳報,該合夥與迪和公 司均同為中租控股旗下,聲請人與迪和公司無業務往來,而該 合夥對聲請人尚有未獲清償之有擔保債權(相關車輛車牌號碼 為00-0000號)258,075元等語,故就此部分債權人及債權金額 ,聲請人應確認後再行陳報。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 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即含已 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債 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依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聲請人名下不動產達 十多筆,僅以公告現值估算合計金額即逾所陳報債務金額甚多 ,應詳予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   說明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本件聲請狀及附件如有更正,請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更正後之繕本。

2025-02-17

ULDV-114-消債更-12-20250217-1

消債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張允娜 代 理 人 謝耿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姵珺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1,000元(程 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聲請人本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明細)原本。  ㈣請據實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陳報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 何?是否領有年終、三節獎金或其他獎金等?若有領取年終獎 金、三節獎金或其他獎金,請提出該獎金之明細單。並請聲請 人提出聲請本件更生前6個月即113年8月至114年1月份之每月 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 封面及內頁等)。如有以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 ㈤提出「聲請人本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 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12年 1月23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 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㈥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 所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 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 險費繳費證明、每月繳交保險費之金額、保單質借情形,並提 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 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 險亦請註明。 ㈦陳報「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失業 補助金、失業救濟金、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 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 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並提出下列車輛 之資料:  ⒈車牌號碼000-0000(0000年出廠)之行照影本及現值估價單。 ㈩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個人任職商業登記事業負責 人及經理人企業名錄上記載聲請人為「藝華飯館」之負責人, 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月21日)回溯 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請聲請人據實說明。 聲請人曾擔任「藝華飯館」之負責人,請說明聲請日前5年內( 即109年1月22日至114年1月21日)是否仍有營業?如仍有營業 ,其平均每月營業額為多少?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 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 關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請聲請人據實說明與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東元騰 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是分別於何時成立?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 利部公告114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 ,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 關單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陳報目前設籍之戶籍地,該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 聲請人之關係為何?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  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  號提出。

2025-02-10

ULDV-114-消債更-11-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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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巫秉諺 代 理 人 謝耿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附表: 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 同)6,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 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及金融機 構債權人清冊(均勿用影本代替)。 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依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記載聲請 人曾參與前置協商、結案原因為「清償」,聲請人應據實以下 說明:  ⒈聲請人前既曾參與前置協商,且結案原因為「清償」,何以 有聲請本件更生之必要?協商當時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 否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債 權人當時提出之協商方案為何?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 何時履行至何時?並提出相關證明。  ⒉如協商不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申請補發。 請陳報: ⒈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 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 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⒉依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 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曾 於正傑一有限公司擔任股東,現是否仍為該公司之股東? ⒊聲請人擔任正傑一有限公司股東此期間該公司每月平均實際營 業額為多少?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 前一日回溯五年內之歷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 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若已停業或解散,亦請提出 已申請停業或解散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另請提出該公司 之各金融機構(含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之全部存摺 (含支票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完整影本。 ⒋又聲請人若仍為正傑一有限公司之股東,何以未將該出資額列 入財產目錄?若否,請說明出資額係何時轉讓予何人?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請提出聲請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車輛及西元2022年出廠機 車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   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工作?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稱 、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 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現任 工作在職證明書,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明上揭事 項。 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113年臺灣省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 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 形及必要性。 說明聲請人之父巫正廣、母巫簡月娥各有幾名法定扶養義務人 ,並證明其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暨提出巫正廣、巫簡月娥 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簿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父巫正廣、母巫簡月娥使用之各金 融機構(含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之全部存摺完整影 本(需附含自民國111年9月11日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 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父巫正廣、母巫簡月娥於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 、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 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1年9月11日 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 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 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 有,其名稱、種類為何?現每月共繳納之保險費金額為何?又 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 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請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父巫正廣、母巫簡月娥是否有投 資基金、期貨、ETF、外幣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 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父巫正廣、母巫簡月娥是否有領取 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 、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 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 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 月應繳金額等)?上開款項聲請人如何籌措支付?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所生之變動;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 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 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 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

2025-02-04

ULDV-113-消債更-180-20250204-1

消債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 聲 請 人 蔡甫華 代 理 人 謝耿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1,15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 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5人×10份×43元-1,00 0元=1,15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財產方面:   請提出聲請人名下AVE-9620號車輛之行車執照。另請陳報, 聲請人名下除上開車輛外,有無其他汽、機車,若有,請提 出該車輛之行車執照,並陳報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若 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三、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補助、 租屋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兒 少津貼、育兒津貼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 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 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 四、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2年1月11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 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五、商業保險部分: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保險公司出具之 保單價值證明書(若無價值,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 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 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 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4年1月10日止)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 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2025-02-03

CYDV-114-消債更-9-20250203-1

六簡
斗六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240號 原 告 謝恩浩 訴訟代理人 謝曜憶 謝耿銘律師 被 告 邵盛彬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楊英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欠明瞭,故裁定再開 辯論,原訂民國114年1月9日下午5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2025-01-07

TLEV-113-六簡-240-20250107-1

消債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黃琮崴 代 理 人 謝耿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聲請人應於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應補正事項如下 :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2,870元(註:按債權人及 債務人的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聲請 費1,000元。計算式:9人10份43元-1,000元=2,870元)。 二、重新提出財產清冊,載明目前全部的財產現況【包含土地、 房屋、汽車、大型重型機車(排氣量250cc或40馬力以上) 、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支票存款、股票、債券、基金 、期貨與其他有價證券、黃金、鑽石、珠寶以及數額在10,0 00元以上的現金,或價值在10,000元以上的其他物品(註: 例如古董、字畫、名牌皮包等。家庭用的器具、個人手機、 電腦及普通機車等生活上必需的用品,無須記載)】;如果 有將財產寄託或信託於第三人、或是借款給予第三人之債權 、或對於第三人為事業或產業的投資,應載明寄託或信託財 產價額、債權金額、投資金額,並應合計全部資產價值的總 數額。 三、陳報於郵局、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存款之 全部存摺在最近二年內(自民國111年12月26日至113年12月 25日)之交易明細影本【包含存摺的封面及內頁;不可跳頁 影印。註:全部的金融機構存摺都必須陳報。如果最近二年 內無交易往來者:必須影印存摺最後交易日期的結餘金額明 細資料;其中如果有存摺已遺失者,應即向金融機構申請補 發存摺或申請最後交易日期的往來明細資料】。如果有投保 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或是兼具儲蓄性質的商業型終身醫療健 康保險,而且保險契約現在仍屬有效者,應並陳報保險公司 的名稱、投保日期、保險金額與投保項目,及提出保險契約 書影本;並應說明如果現在終止保險契約,得取回解約金的 數額是多少。 四、以列表說明方式,陳報聲請人向各債權人借款的原因、取得 貸款的日期、取得金額、實際的用途(即資金流向)、已經 清償本金的數額,與尚欠本金的數額,及各筆借款金額計算 利息所約定的利率。並應說明停止清償的日期、停止清償的 原因,及就停止清償原因為具體釋明,並提出可供法院參酌 的證明資料。 五、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的工作項目,每月收入的金額(含薪資 、執業或營業收入、政府補助金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收入), 及支出的項目(含生活費、扶養費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支出) 與每月支出的金額,並提出更生償還計劃書。其中如果已在 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或前置調解聲請狀中已經載明者 ,得免重複記載,惟仍應提出更生償還的計劃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2024-12-30

CYDV-113-消債更-313-20241230-1

消債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 債 務 人 廖志揚 代 理 人謝耿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一項所示費用到 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第二至十七項所 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附表: 一、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5,000元 (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 退還)。 二、提出聲請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及債權人清冊( 均勿用影本代替)、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 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三、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工作?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   稱、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   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   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   明上揭事項。 四、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112年臺   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   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   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五、提出聲請人使用之各金融機構(含銀行、郵局、農漁會、合 作社)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自民國111年11月12日 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之後)。 七、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 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 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 基金淨額,及自111年11月12日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 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 存餘額表影本。 八、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名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投保查詢單」,並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 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平均每月繳納 保險費數額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有無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 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原為聲請人)為他人,如有,請逕向 保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準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 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外幣等各項金 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十、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 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 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 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十一、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 物、現金、定期存款、汽機車、珠寶金飾、古董、藝術品 、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 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 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二、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 、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 十三、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 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 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 及該他人姓名。 十四、說明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 、無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更 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 、為他人提供擔保、贈與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 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十五、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 債權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 (即含已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 產管理公司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十六、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    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十七、說明聲請人目前收入低於支出,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    人之更生方案為何(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    月應繳金額等)?上開款項聲請人如何籌措支付?有無可    為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    之人? 十八、應詳細閱讀上揭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    實記載補正,所提資料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    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    務之真意與誠意。

2024-12-26

ULDV-113-消債清-33-20241226-1

消債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紀竣元 代理人(法 扶律師) 謝耿銘律師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紀竣元自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下午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 清冊,以書面向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調解債務清償方案, 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 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 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111、112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臺灣銀行存款存摺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等為證 ,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07號卷核閱屬 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12月26日下午2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方瀅晴

2024-12-26

CYDV-113-消債更-271-20241226-1

消債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6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呂錦榮 代 理 人 謝耿銘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怡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魏淑華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何衣珊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呂錦榮自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 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5,335,894元之無擔保債務。 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 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 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資產總價值僅有保單解約金 284,409元,債務總金額則有5,335,894元,有不能清償債務 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 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清算。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 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權人縱為一人, 債務人亦得為聲請。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 、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復 為同條例第80條、第83條所明定。復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 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 監督人或管理人。此於同條例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10月1日已向本院具狀聲請 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3年度 司消債調字第305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伊有 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在調解程序中提出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 料為證。又查,依聲請人提出之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資料 ,聲請人在嘉義埤子頭郵局帳戶,於113年9月30日存款餘額 為71元;在台灣土地銀行嘉義分行帳戶,於113年10月31日 存款餘額為975元。以上存款餘額,合計1,046元。聲請人沒 有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聲請人有新光人壽保險單及富邦人 壽保險單,其中新光人壽保險單的解約金為125,415元;另 外,富邦人壽保險單的解約金為158,994元【本院卷第115-1 18頁】。以上保險解約金,目前合計284,409元。 四、再查,聲請人債務形成原因及停止清償原因:   聲請人陳稱伊因為生活開銷而刷卡消費、辦理信用貸款,而 積欠債務。嗣後因無工作收入,又罹患失智症,並領有身心 障礙證明,而且年紀已經71歲,無自理及工作能力,故無法 清償債務。 五、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的認定: (一)聲請人陳稱伊對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所 負欠之無擔保債務,合計5,335,894元。而查,債權人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1月26日函,陳報債權 金額為2,629,822元;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113 年11月27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2,770,841元;金 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1月28日民事陳報狀, 陳報債權金額為415,059元;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 13年12月2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851,218元;新光 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2月5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 額為333,009元。另在於調解程序中,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 有限公司以113年10月18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879 ,365元;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0月18日 債權人債權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428,033元;兆豐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0月17日民事陳報狀,陳報 債權金額為188,541元;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1 13年10月24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529,593元;安 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0月18日民事陳報狀,陳 報債權金額為1,539,463元;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 13年10月29日消債事件申報債權狀,陳報債權金額為287,64 1元。另依前置調解債權明細表,其中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為152,212元、玉山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686,839元。此外,還有其他債權人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陳報債權,暫時以債權人清冊記載 之數額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44,007元,予以 計算。因此,聲請人所負欠之無擔保債務,合計應該是在於 12,335,643元以上。 (二)次查,聲請人目前沒有工作,每月僅領取國民年金5,267元 。聲請人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於前2年內個人之必 要支出總計為121,612元,依此計算,聲請人於前2年每月個 人必要支出金額大約為5,067元【計算式:121,612÷24=5,06 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 第1項規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 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 定之。」再查,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 他各縣、市)之113年度的最低生活費為14,230元,其1.2倍 即17,076元之數額,即為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因此,聲請 人以5,067元作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之數額,應可採認。 (三)再查,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聲請人於民國00年0月出生, 現在年齡71歲,已逾法定強制退休年齡。聲請人沒有工作, 每個月僅領取國民年金5,267元,扣除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5 ,067元後,僅餘200元。而查聲請人積欠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12,335,643元之債務,縱然扣除聲請 人的存款1,046元及保單解約金284,409元之後,也仍然還有 12,050,188元。而查聲請人每月僅剩餘200元,以此數額, 如果欲清償上述12,050,188元的債務,至少需要60,250個月 即5,020年以上的時間,才能夠清償完畢。然上述期間,顯 然已經逾聲請人得領取國民年金之期間,而且期間另外還會 有新增加衍生的利息未能清償。因此,本件堪認聲請人確實 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六、復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無從事營業活動,且未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又查,聲請人亦 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及第82條第2項所定得予 駁回清算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所定應予駁回 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 七、綜據上述,聲請人之前因為生活開銷而刷卡消費、辦理信用 貸款,而積欠債務,嗣後因無工作收入,又罹患失智症且無 工作能力,致無法清償債務。本院審酌上情,認為聲請人就 法院所命補正的事項,已配合陳報金融機構之存摺交易明細 資料,並說明債務形成原因及停止清償的原因,及提出可供 法院參酌的證明資料,可認為已盡所應負之協力義務。本件 聲請人聲請清算,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 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及第82條第2項所定 得駁回清算或同條例第8條所定應予駁回清算之事由,因此 ,聲請人聲請清算,乃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 八、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26日函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11月28日所提出之消 債事件陳報狀、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2 7日民事陳報狀、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 28日民事陳報狀、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2 8日民事陳報狀、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2日 民事陳報狀、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29日債 權人陳報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5日 民事陳報狀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5日民事陳報 狀所述意見內容。因依上述說明,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符 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6條第3項及第82條第2項所定得予駁回清算或同條 例第8條所定應予駁回清算之事由。因此,本院核閱上揭陳 報狀之內容後,認為與本件裁定的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 駁,附此敘明。 九、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2024-12-24

CYDV-113-消債清-36-2024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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