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證券無效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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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林益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3月13日屆滿 ,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 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許仲伶 土地銀行嘉義分行 113年10月20日 9,190元 AFB1925131

2025-03-31

CYDV-114-除-16-20250331-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黃水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 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71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15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3年10 月28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4年2月3日屆滿(期間末日113年1月 28日及其後5日均為休息日,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迄今 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蘆洲郵局黃彩鳳 113年7月9日 185,812元 S0543797

2025-03-31

PCDV-114-除-51-20250331-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朱德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7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91855-8 1 1000 002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91856-0 1 1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2025-03-31

PCDV-114-除-76-20250331-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周顯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01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33518-7 1 1000 002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33519-9 1 1000 003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33520-5 1 1000 004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33521-7 1 1000 005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33522-9 1 1000 006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33523-0 1 1000 007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33524-2 1 1000 008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33525-4 1 1000 009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33526-6 1 1000 010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33527-8 1 1000

2025-03-31

PCDV-114-除-68-20250331-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李仁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漢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漢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4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4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漢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0767-4 1 452

2025-03-31

SCDV-114-除-78-20250331-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林長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禾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禾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1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禾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86-NY-09000002- 1 30062

2025-03-31

SCDV-114-除-82-20250331-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朱進源 代 理 人 朱芊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0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0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09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207967-1 1 1000 002 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207968-3 1 1000 003 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102236-3 1 310

2025-03-31

SCDV-114-除-92-20250331-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呂美麗 訴訟代理人 阮明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發行 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 1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5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08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2449-6 1 1000

2025-03-31

SCDV-114-除-89-20250331-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5號 聲 請 人 曾郁琴即詹素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拾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依股份分配協議書,繼承取得母親詹素蓉 (民國112年10月4日歿)所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0張遺失,已 向股務代理人辦理掛失,並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 113年度司催字第28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於民國113 年11月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 附表所示股票(其中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永豐 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本院於113年10月22日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28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 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於113年 11月7日公告,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 ,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事件 卷證,核閱上開過程及聲請人提出之股務代理人出具之函相 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同113年度司催字第28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106114-0 股票 1 690 002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81432-0 股票 1 80 003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80-NX-0106800-2 股票 1 154 004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81-NX-0135770-8 股票 1 322 005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82-NX-0165933-9 股票 1 426 006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83-NX-0197302-1 股票 1 199 007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84-NX-0231754-2 股票 1 627 00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902192-5 股票 1 260 00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1049308-6 股票 1 151 01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1200080-7 股票 1 169

2025-03-31

CTDV-114-除-65-2025033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黃秀田 訴訟代理人 許世法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0007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2025-03-31

SLDV-114-除-142-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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