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賴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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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72號 原 告 蕭怡伶 訴訟代理人 王琇慧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賴佑杰 上列被告因涉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42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柯以樂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2024-12-17

PCDM-113-附民-1872-20241217-2

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08號 原 告 黃慧瑜 被 告 賴佑杰 馮永志 上列被告因涉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42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起訴林建翔(業經本院 通緝)部分,俟林建翔緝獲後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柯以樂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2024-12-17

PCDM-113-附民-1608-20241217-1

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263號 原 告 柯秉希 被 告 賴佑杰 馮永志 上列被告因涉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42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起訴林建翔(業經本院 通緝)部分,俟林建翔緝獲後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柯以樂 法 官 鄭琬薇 不得抗告。

2024-12-17

PCDM-112-附民-2263-20241217-1

司執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定執行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王新凱  住○○市○里區○○街00號      代 理 人 王翼升律師 複代理人  廖泉勝律師 相 對 人 陳添成1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徐成祿2  住○○市○里區○○街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葉淑芬3  住○○市○里區○○街00巷0號               居台中市大里區立仁里新仁路一段238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賴志雄4  住○○市○里區○○街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李錫煌5  住○○市○里區○○街00巷0號               居南投縣○○鄉○○村0鄰○○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李桂雪6  住○○市○里區○○街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徐錦霞7  住○○市○里區○○街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曾瑞鋒8  住○○市○里區○○街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陳松盈9  住○○市○里區○○街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張國樑10            住○○市○里區○○街00巷0號               居台中市○○區○街里0鄰○○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鄧素幸11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屏東縣屏東市永安里2鄰互助街35巷1             2弄17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張美雲12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陳銘墩13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台中市○區○○里0鄰○○○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何煥宗14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屏東縣○○鄉○○村0鄰○○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何金星15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黃柏曄16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陳茂霖17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巫淑芳18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王錦標19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劉竹萍20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李月嫦21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蔡福深22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蔡佳璋23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台中市○里區○○里0鄰○○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魏文勝24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吳玲玉25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黃永豪26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澎湖縣○○市○○里00鄰○○00號之             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張荑婷27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陳美人28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陳家慧29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施麗双30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范美志31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王貞云32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卓育昇33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卓何玉琴34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羅麗華35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鄧詠倫36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張富舜37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王盛頓38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新北市三重區永德里17鄰後竹圍街17             5巷28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陳泳源39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嘉義縣○○鄉○○村0鄰○○○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賴志浩40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楊東岳41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邱毓鈴42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林英杰43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林武政44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洪欽國45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黃月秀46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戴宥騏47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李麗珠48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黃曾月里49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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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何明玉62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柯瓊珠63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台中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張坤和64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彰化縣埤頭鄉中和村4鄰竹和路18之3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郭淑貞65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高雄市旗山區南勝里7鄰旗南三路169             巷23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楊貴幀66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姚哲惠67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錢佳豪68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陳儀鴻69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周百泉70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台中市○○區○○里0鄰○村路00號(             退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廖國志71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許志祥72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康家瑜73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魏忠義74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陳竑志75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台中市○區○○里0鄰○○路000號7             樓之6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賴柏佑76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3樓             之9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賴佑杰77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台中市大里區東湖里38鄰中湖路150             巷2號6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羅美惠78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台中市西區公館里27鄰懷寧街101巷1             4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盧寶田79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南投縣魚池鄉大林村4鄰金天巷33之2             6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陳淑香80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張李玉霜81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盧盈瑞82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石政弘83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盧江樟84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李慶紋85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台中市○里區○○里0鄰○○街00號2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劉儀雄86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鄭妙惠87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余芳娥88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洪欣佳89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台中市○里區○○路000巷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吳雅方90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林青松91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廖秀楓92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台中市○區○○里0鄰○○街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林豊苰93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林芬蘭94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江碧玉95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台中市○區○○路000號4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洪村昆96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陳月嬌97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盧沿柎98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陳榮茂99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陳淑𡑢100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台中市太平區新光里1鄰振福路642巷             2弄18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涂良仁101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嘉義縣○○市○鄉里0鄰○○○000號             之14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沈進枝102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施曜騰103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彰化縣○○鎮○○里0鄰○○巷0號之             1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許麗娟104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林芬蘭105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詹淑媛106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邱宗裕107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何淑真108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周光國109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張櫻霖110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葉思萍111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居新竹縣竹東鎮東寧里1鄰沿河街3巷12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詹忠樹112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居彰化縣彰化市南興里14鄰南興街1巷3             4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陳淑玉113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居台中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陳國榮114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林冠宇115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陳科勝116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居台中市大里區內新里1鄰鐵路街122巷             33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吳明芳117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何廣電118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王志欽119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邱桂絨120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居台中市○里區○○里00鄰○○路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徐堒龍121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王芊又122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葉勝發123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張明玉124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沈汶錚125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陳益崇126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陳江源127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尹黃純英128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趙台山129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宮兆祺130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李雙巧131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居台中市太平區新光里6鄰樹德一街48             巷13弄22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劉俊宏132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居台中市太平區新光里6鄰樹德一街48             巷13弄22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劉俊良133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居台中市太平區新光里6鄰樹德一街48             巷13弄22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劉俊志134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居台中市太平區新光里6鄰樹德一街48             巷13弄22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黃文135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林麗美136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黃舒菱137即廖秀梅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號8樓之5  相 對 人 黃文玉138即廖秀梅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號8樓之5  相 對 人 洪家裕139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台中市○里區○○路000巷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洪家暐140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台中市○里區○○路000巷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執行費用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執行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執行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39,540元及自本裁 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 額。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執行費用額應 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強 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亦明。 二、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1327號卷宗審查後,相對人 即債務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即債權人之執行費用額,依後附 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 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即債務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台幣) 執行費 23,360元 調債務人戶籍謄本規費 2,100元 調土第一類謄本規費 80元 地政機關複丈費 4,500元 拆除費用 207,900元 開鎖人員開鎖費 1,600元 合計 239,540元

2024-12-05

TCDV-113-司執聲-52-20241205-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佑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82 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佑杰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事 實 一、賴佑杰【Telegram通訊軟體(下稱Telegram)暱稱「墨菲特 」、「石頭」】與梁劭暉(起訴書均誤載為「梁邵暉」)【 Telegram暱稱「酷聖石」、「蛋殼」,已歿,由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陳子汮(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215號判決判處 罪刑確定)、WONG WAI KI(中文名:黃緯祺,業經本院以1 12年度金訴字第717、839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真實身份 不詳、Telegram暱稱「火箭」、「渣哥」之人及其他詐欺集 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 附表二「遭詐騙之經過及方式」欄所示時間、以各編號所示 方式,分別向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 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二「匯款時間及金額」欄所示時間 ,各將所示金額之款項匯入附表二「受款帳戶」欄所示之金 融帳戶內。賴佑杰、梁劭暉、陳子汮、黃緯祺、「火箭」、 「渣哥」等人均加入為取得詐欺贓款而由不詳之人創設之Te legram群組,陳子汮遂依「火箭」、「渣哥」指示於112年7 月8日某時許取得附表二「受款帳戶」欄所示人頭帳戶金融 卡,再轉交予黃緯祺;黃緯祺則依上開群組成員指示至附表 二「提領時間、金額及方式」欄所示地點,接續提領各編號 所示金額之款項,並視提領進度分次將領得之款項交付予陳 子汮;陳子汮再依指示前往指定地點並將收取之款項轉交付 予賴佑杰、梁劭暉;賴佑杰、梁劭暉復將該等款項轉交付予 真實身份不詳之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 點,並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 二、案經高羽庠、李筑鈞、方秀芬、蕭家盈(起訴書贅載劉文源 、郭俊宏)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士林地檢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判決下列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經檢察官 、被告賴佑杰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11 3年度訴字第538號卷(下稱本院訴字卷)二第314至323頁】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 ,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其餘 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 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 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辯稱: 我不認識陳子汮,我和梁劭暉於112年7月8日相約吃飯,且 有到臺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商場,之後去松山區饒 河夜市,但我沒有從事收水或發放報酬行為云云。經查:  ㈠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分別於附表二「遭詐騙之經 過及方式」欄所示時間、遭真實身份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 員,以各編號所示方式詐騙,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 二「匯款時間及金額」欄所示時間,將所示金額之款項匯入 附表二「受款帳戶」欄所示之金融帳戶內等情,業據證人即 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於警詢時指訴甚詳【士林地檢 署112年度偵字第28270號卷(下稱偵卷)第161、162、169 至171、179、187、188、197至203、209至213、327、328】 ,並有劉文源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 卷第165至167頁)、高羽庠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第 172、175至178頁)、郭俊宏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 翠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第185 頁)及其提供之通聯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 卷第183、184頁)、李筑鈞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第191至194頁)及其匯款之手機翻 拍照片(本院訴字卷一第261頁)、方秀芬之嘉義縣警察局 水上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 卷第207頁)、蕭家盈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豐分 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第217、218頁 )、附表二「受款帳戶」欄所示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交易明 細(偵卷第221至225、227至237頁)在卷可稽;而黃緯祺於 附表二「提領時間、金額及方式」欄所示時、地,分別提領 如各編號所示金額之款項後,分次交付予陳子汮等情,亦經 證人黃緯祺、陳子汮於警詢、偵訊時分別證述明確(112偵2 8270卷第97至103、105至109、123至125、143至151、153至 155、249至253頁,本院訴字卷一第253至259頁),並有附 表二「受款帳戶」欄所示金融帳戶提領彙整表(偵卷第219 頁)、黃緯祺涉嫌詐欺案提領監視器照片(本院訴字卷一第 263至301頁)在卷可憑,上開事實,均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為辯,惟查:  1.據證人黃緯祺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12年6月29日持觀光簽證 入境臺灣,於同年7月3日依指示至西門町與不詳男子碰面並 取得提款卡,之後又被拉進新的Telegram群組且提款後將款 項交付予指定之人,同年7月4日第一次被抓,從地檢署出來 後有一名長頭髮、綁一個小馬尾、有時候會帶髮箍、戴眼鏡 、年約30歲之男子將網卡及工作機拿到當時我住的飯店給我 ,就是警員剛才出示照片【黃緯祺涉嫌詐欺案蒐證監視器照 片第4至7、11、13頁】中之男子,且該男子有於112年7月8 日向我收款。我有於附表二「提領時間、金額及方式」欄所 示時、地提領各編號所示金額之款項,並交付予一名身穿綠 色上衣、綁馬尾之男子(偵卷143至151頁);復於偵訊時證 稱:我於警詢時所述均屬實在,我於112年7月4日因擔任車 手工作遭查獲,當時會以當面或置於某處之方式交付提款卡 給我,我領款後面交或將款項放在指定地點,提款機監視器 畫面中之人是我,坐在便利商店內身穿白衣之人也是我,坐 在我左邊的人就是拿卡給我和向我收款的人等語(本院訴字 卷一第253至259頁)。而證人陳子汮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1 2年7月8日有向黃緯祺收款,黃緯祺先到中國信託南港商場 內3樓男廁將提領的款項裝入信封袋,再至3樓全聯福利中心 外座位區當面將錢交給我,也有黃緯祺提領時我在他附近, 領完後我們碰面,他把錢交給我,黃緯祺在112年7月8日提 領的款項都是交給我,112年7月8日23時34分至23時40分在 全家便利商店松德店,黃緯祺進入超商後坐在座位區內,一 名身穿綠色上衣男子跟隨進入並坐在黃緯祺旁,那名男子是 我,黃緯祺有把當天提領的卡片還給我,我有給他報酬,3 號車手有2人,他們都是一起行動,是一名身形瘦、戴眼鏡 、黑髮、年約25歲,另一個金髮、中等身材、戴眼鏡、年約 30歲,我都用Telegram和他們聯繫,我的暱稱是「華安」, 身形瘦的飛機暱稱是「酷聖石」,中等身材的暱稱是「墨菲 特」。7月8日有Telegram群組,群組名稱是「一路發」,成 員有我「華安」、黃緯祺「介元」、「酷聖石」、「墨菲特 」、「火箭」「渣哥」等人,「火箭」、「渣哥」是負責指 揮領錢、交水,「酷聖石」、「墨菲特」是3號,負責向我 收款及卡片,我負責向1號車手收款及卡片再交給3號,黃緯 祺負責提款和交錢給2號。7月8日當天,中信園區內手扶梯 上到3樓迴轉往左走到底的座位區、中信園區內手扶梯上到3 樓迴轉往右側所前的座位區、三重路上麥當勞前靠近馬路的 入口,都能看到我跟3號車手2人組接觸的過程,我剛到臺北 市南港區三重路23號統一超商馥華門市買完東西後,大約18 時許有到台新銀行前的座椅和3號車手2人組碰面,我於23時 初還有到統一超商經貿門市○○○○道○○○○0號車手2人碰面(偵 卷第97至102頁)、黃緯祺於112年7月8日當日領的款項全部 都交給我,其於112年7月8日18時44分至19時13分領的9筆是 在南港中國信託園區3樓全聯旁邊的座位區拿給我,同日20 時至20時39分領的6筆是在中國信託園區內1樓廣場交給我, 另有在中信外的麥當勞前向黃緯祺收取他在全家經貿店和統 一超商馥華門市提領的款項,黃緯祺在富邦銀行提領的款項 是他走到三重路與新民街口,將錢丟在一台黑色機車前的置 物箱,我再過去拿。我在麥當勞前向黃緯祺收取款項後,過 一段時間同樣在麥當勞前但比較靠近馬路的地方將錢當面再 交給3號收水車手,我在7月8日23時許最後在三重路19號統 一超商經貿門市對面的人行道座椅區,將黃緯祺在富邦銀行 領得款項交給3號車手。我在全家便利商店松慈店對面統一 超商座位區內拿取我和黃緯祺的報酬,其中1名金髮的收水 車手將報酬直接交給我,另1名黑髮的收水車手坐在我對面 測試提款卡。偵卷第115頁畫面中紅框處身穿白色短袖上衣 、金髮、戴眼鏡男子及其身旁穿淺色長袖上衣、深色內搭衣 、被卡其色斜背包、戴眼鏡男子就是我說的3號車手等語( 偵卷第105至108頁);復於偵訊時證稱:我有於112年7月8 日在中國信託南港商場及附近地區向黃緯祺收取他提領的詐 欺款項,且我記得有些收到馬上轉交給3號收水車手,有些 湊多一點再交給3號收水車手,我們都是用Telegram聯繫,3 號收水車手也在Telegram群組裡,偵卷第42至44頁之畫面是 中信園區商場3樓,我拿的黑色手提袋內是卡片或贓款,我 們沒有坐下就是經過讓對方拿,我們事先在Telegram群組講 說要如何進行,當天在開始行動前有跟3號車首先碰過面, 那時候就發現他們是2人,偵卷第87頁穿淺色短袖之人走向 臺北市○○○○路00號對面,時間是112年7月8日23時5分許,這 是當天最後一次交付詐騙贓款,我是交給穿襯衫的人,賴佑 杰走過去的地方有個椅子,他們2人坐在那邊,我碰面就直 接給,沒有多說什麼,對方只有說去饒河,同日23時31分許 到松山區饒河夜市是Telegram群組「火箭」指示的,賴佑杰 的暱稱是「墨菲特」、梁劭暉是「酷聖石」,見面時他們有 跟我說他們是誰,最後他們是在便利商店裡面交給我報酬, 但警察說已經被洗掉,我們坐在7-11座位區,給我錢的是穿 T恤的,在試卡片的是穿襯衫的,我後來再將報酬交給黃緯 祺等語(偵卷第249至253頁),並經其指認犯罪嫌疑人確認 無訛(偵卷第119至130頁)。是關於112年7月8日黃緯祺領 取詐欺贓款交付予陳子汮,再由陳子汮將贓款轉交予被告及 梁劭暉之過程,上述2名證人之證述內容互核大致相符,並 有112年7月8日19時至19時22分許之臺北市○○區○○○路000號 (中國信託南港商場3樓)監視器影像照片(偵卷第39至45 頁)、同日23時5分許臺北市○○區○○路00號對面監視器影像 照片(偵卷第47、48頁)、同日23時19分至23時31分許臺北 市南港區南港路1段與經貿二路口、三重路口監視器影像照 片(偵卷第49、50頁)、同日23時31分、32分許臺北市松山 區饒河夜市前監視器影像照片(偵卷第51頁)在卷足資補強 ,且被告為上開監視器畫面中身穿白色短袖上衣、黑色短褲 、金色頭髮、背黑色斜背包之男子,而身穿淺色襯衫、黑髮 、戴眼鏡、背卡其斜背包之男子則為梁劭暉等情,亦經被告 自承在卷(偵卷第54頁),綜上認前開證人所為上開證述, 當可採憑。  2.又參諸被告經另案扣押之手機內Telegram對話記錄擷圖:  ⑴被告於112年7月8日2時20分起向暱稱「Mark」之人提及並抱 怨其要前往「內湖」進行交收乙節,其等對話內容如下(本 院訴字卷二第133頁):  傳送者 傳   送   內   容 Mark 點你找的? 被告 當然不是 Mark 他說你找的 被告 招財貓自己找的,狗屁 Mark 幹,他推來推去 被告 (傳送對話記錄擷圖)你自己看 (中間對話省略) 被告 我只跟他說我不去桃園而已 Mark 嗯 被告 不然我自己挑都是板橋 松山 中山 大安而已,誰要來內湖,有病 Mark 挑了就挑了,小心一點 被告 他媽的什麼破點,根本沒好交收的地方 Mark 我能說什麼,你們找的 被告 我不如去旅館開一間房間 Mark 反正小心一點  ⑵被告於112年7月6日20時許,暱稱「大哥」之人提及被告以「 墨菲特」為暱稱乙節,其等對話內容如下(本院訴字卷二第 203頁):   傳送者 傳   送   內   容 大哥 幹,我昨天才在玩墨菲特 被告 ? 不知道取啥就取這個  ⑶被告於112年7月8日1時許向暱稱「大哥」之人抱怨其要由內 湖至三重回水、聊及內湖收水過程及明日與梁劭暉將要自己 做等節,其等對話內容如下(本院訴字卷二第205至207頁) :      傳送者 傳   送   內   容 被告 明天我收水,要去三重回,你他媽地點換三重算了,不然我怎麼跑 大哥 不行,為了你的安全,幹你娘,你不要為了方便把安全排第二 被告 瘋了,內湖跑三重 大哥 很快 被告 雞掰,我明天水車 大哥 市民高架,快的話15,正常20-25 被告 你娘 大哥 我以前天天跑啦 被告 車頭做到水車 大哥 了不起半小時 (中間對話省略) 被告 明天你沒三號,你自己找,明天我跟蛋殼回去我們自己的了 (中間對話省略) 被告 問題一堆,趕快出一出,煩死 大哥 阿你明天2號要誰 被告 蛋殼,我們2個自己做 (中間對話省略) 被告 不想加班了,估計還要換點,這裡鳥車越來越多在駐點了,等下要換,我就去松山了,我還要回淡水,很累 大哥 那等等要換就去松山吧,幹你他媽水車最輕鬆還要幹幹叫,一號二號都沒說話了,我以前當3也沒喊過累 被告 我基本是3+4 大哥 水比現在多啊,車都20幾30台的  ⑷由上開對話記錄擷圖可知,被告曾與「大哥」就其以「墨菲 特」作為Telegram暱稱、抱怨將前往內湖擔任收水及水車、 於收水過程中抱怨且提及將換點至松山;及被告與「Mark」 間則敘及被告對於至內湖進行交收一事深感不滿等節,核與 證人陳子汮上開證述內容相符;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 內湖那次有到現場,且知悉梁劭暉當天是做收水及回水,其 也在旁邊等語(本院訴字卷二第327頁),據上足認被告確 實有參與本案犯行,且與梁劭暉共同負責收水及回水等工作 ,被告所辯顯與上述事證不符,核屬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 取。      ㈢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1.關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 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後,其構成要件及 刑度均未變更,而該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 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百萬元、1億元者,提 高其法定刑;第44條第1項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2款之罪,並有同條例第44條第1項各款所列行為態樣之加重 其刑規定等,均係就犯刑法第339條之4或同條第1項第2款之 罪者,合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各該條之特別構成要件時 ,明定提高其法定刑或加重其刑,核係成立另一新增之獨立 罪名,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 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   2.關於洗錢防制法部分部分: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若犯罪時法律之刑並未重於裁判 時法律之刑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適用行為時之 刑,但裁判時法律之刑輕於犯罪時法律之刑者,則應適用該 條項但書之規定,依裁判時之法律處斷。此所謂「刑」輕重 之,係指「法定刑」而言。又主刑之重輕,依刑法第33條規 定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第35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法及其特別法有關加重 、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依其性質,可分為「總則」與「 分則」二種。其屬「分則」性質者,係就其犯罪類型變更之 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或減免,使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其法 定刑亦因此發生變更之效果;其屬「總則」性質者,僅為處 斷刑上之加重或減免,並未變更其犯罪類型,原有法定刑自 不受影響。於依刑法第2條第1項、第33條規定判斷最有利於 行為人之法律時,除應視各罪之原有法定本刑外,尚應審酌 「分則」性質之加重或減免事由;然不宜將屬「總則」性質 之加重或減免事由,列為參考因素,否則於遇有多重屬「總 則」性質之加重或減免事由時,其適用先後順序決定,勢將 會是一項浩大艱鉅工程,治絲益棼,不如先依法定本刑之輕 重判斷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後,再視個案不同情節,逐一 審視屬「總則」性質之各項加重或減免事由,分別擇最有利 於行為人規定辦理。再按所謂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 係源自本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其意旨原侷限在法律修 正而為罪刑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時,須考量就同一法規整體適 用之原則,不可將同一法規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 始有其適用。但該判例所指罪刑新舊法比較,如保安處分再 一併為比較,實務已改採割裂比較,而有例外。於法規競合 之例,行為該當各罪之構成要件時,依一般法理擇一論處, 有關不法要件自須整體適用,不能各取數法條中之一部分構 成而為處罰,此乃當然之理。但有關刑之減輕、沒收等特別 規定,基於責任個別原則,自非不能割裂適用,要無再援引 上開新舊法比較不得割裂適用之判例意旨,遽謂「基於法律 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仍無另依系爭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 」之可言。此為受本院刑事庭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 3號裁定拘束之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43號判決先例所統一 之見解。茲查,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 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已修正洗錢行為之定義,有該條各款 所列洗錢行為,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 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相較修正前同法第14條 第1項之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 金」,依刑法第35條規定之主刑輕重比較標準,新法最重主 刑之最高度為有期徒刑5年,輕於舊法之最重主刑之最高度 即有期徒刑7年,本件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適用行為後最有利於上訴人之新法。至113年8月2日修正生 效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雖規定「…不得科以超過其特 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然查此項宣告刑限制之個別事 由規定,屬於「總則」性質,僅係就「宣告刑」之範圍予以 限制,並非變更其犯罪類型,原有「法定刑」並不受影響,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上開規定,自不能變更本件應適用新法 一般洗錢罪規定之判斷結果。現行有關「宣告刑」限制之刑 罰規範,另可參見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 ,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該所謂「…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規定,即學理上所稱「輕罪最輕本刑之封鎖作用」,而修 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 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即「輕罪最重本刑之封鎖作用」 ,二者均屬「總則」性質,並未變更原有犯罪類型,尚不得 執為衡量「法定刑」輕重之依據。依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之上開「輕罪最重本刑之封鎖作用」規定,自不能變更本件 依「法定刑」比較而應適用新法一般洗錢罪規定之判斷結果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605號、第3701號、第2862號 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被告所涉洗錢犯行金額未達1億元 ,依上開說明,裁判時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 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核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後段之洗錢罪。  ㈢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 ,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不以實際參與 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又共 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 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44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梁劭暉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收 取由黃緯祺提領後交付予陳子汮之詐欺贓款,再轉交予不詳 上游共犯,以上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 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其與梁劭暉、陳子汮、黃緯祺、「火箭 」、「渣哥」及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就本案犯行均有彼此 分工,堪認係直接或間接在合同之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 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洗 錢之目的,揆諸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就所參與本案詐欺集團 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應 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縱未與集團上下游其他成員謀面或直接 聯繫,亦未明確知悉集團內其他成員身分、所在及分工,彼 此互不認識,然此亦不過係集團細密分工模式下之當然結果 ,無礙於其等為本案共同正犯之認定,附此敘明。     ㈣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均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計畫下所為行為 ,雖然時、地,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 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 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斷。  ㈤按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以被 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是被告所犯 如附表二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竟不思以正 當途徑獲取財物,而擔任詐欺集團收水、回水等工作,與其 他詐騙集團成員共同遂行詐騙行為,藉此牟取不法報酬,又 參與掩飾、隱匿不法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之洗錢犯行,所為 罔顧我國法令及他人財產法益,助長詐騙歪風,紊亂我國社 會經濟秩序,並造成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之人之財產損 害,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又考量被告始終否認本案犯 行,亦未與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達成調解或賠償其 等所受損害,犯後態度非謂良好;併衡以被告之素行(見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參 與程度、手段、分工、被害人人數及其受害程度等節;暨兼 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係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 子女、現從事司機一職並與家人同住(本院訴字卷二第328 頁)之家庭、生活經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 1至6「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㈦又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 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 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 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 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 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被告尚另涉其他 刑事案件,經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或由法院另案判處罪刑在 案,足認被告就本案所犯各罪,尚有與其他案件可合併定執 行刑之情況,依前開說明,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 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爰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旨敘明。  三、沒收部分:  ㈠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 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為同法第 25條第1項規定,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裁判 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無庸為 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㈡惟查,被告雖依指示收取陳子汮轉交之詐欺贓款,惟依卷內 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 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又依現 存卷內資料亦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對於本案洗錢標的(即 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匯入「受款帳戶」欄所示金融帳 戶之款項)有何支配或實際管理之情形,檢察官復未舉證證 明,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即無從就前揭洗錢標 的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哲群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紀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 罪 事 實 所 犯 罪 名 及 宣 告 刑 1 關於被害人許文源部分 賴佑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 關於被害人高羽庠部分 賴佑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關於被害人郭俊宏部分 賴佑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關於被害人李筑鈞部分 賴佑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 關於被害人方秀芬部分 賴佑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關於被害人蕭家盈部分 賴佑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遭詐騙之經過及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受款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及方式 1 劉文源(未提告) 劉文源於112年7月8日,接獲真實身份不詳、自稱「VITABOX保健食品業者客服人員」之人來電,其向劉文源佯稱:因遭駭客入侵會重複扣款,需以網路匯款方式解除錯誤設定等詞,致劉文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 112年7月8日18時37分許,匯款9萬9,999元 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黃緯祺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商場B棟3樓內,於①112年7月8日18時44分至46許,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5次,共計10萬元;②112年7月8日18時47許,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9,000元;③112年7月8日18時57許,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8,000元;④112年7月8日19時12分許,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1、2「提領金額欄」誤載為提領現金2萬元、2萬元);⑤112年7月8日19時13分許,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1萬元 112年7月8日18時41分許,匯款9,100元 112年7月8日18時54分許,匯款7,999元 2 高羽庠(已提告) 高羽庠於112年7月7日19時許,經由臉書結識真實身份不詳之人、自稱「黃小梅」之人,其向高羽庠佯稱:欲使用7-11賣貨便向其購買筆電但有異常等語,並提供7-11網址連結,嗣由自稱「7-11客服」、「中信銀行客服」與高羽庠聯繫並要求匯款,致高羽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 112年7月8日19時8分許,匯款9,997元 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7月8日19時10分許,匯款9,996元 112年7月8日19時11分許,匯款9,995元 3 郭俊宏(未提告) 郭俊宏於112年7月8日18時42分許,接獲真實身份不詳、自稱「山海大飯店員工」、「郵局工作人員」之人來電,其等向郭俊宏佯稱:欲扣5筆訂單款項,如有錯誤需以網路匯款方式解除設定等詞,致郭俊宏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 112年7月8日19時25分許,匯款3萬5,989元 臺北富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00) 黃緯祺在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馥樺門市內,於112年7月8日19時34分許起至36分許止,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4次,共計8萬元 4 李筑鈞(已提告) 李筑鈞於112年7月8日19時4分許,接獲真實身份不詳、自稱「電商業者」之人來電,其向李筑鈞佯稱:因網路賣場購物訂單錯誤,需依指示以網路匯款方式方能解除等詞,致李筑鈞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 112年7月8日19時27分許,匯款3萬80元 臺北富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00) 112年7月8日19時31分許,匯款1萬4,050元 5 方秀芬(已提告) 方秀芬於112年7月8日某時許,接獲真實身份不詳、自稱「中國信託服務人員」之人來電,其向方秀芬佯稱:倘欲使用7-11賣貨便,其帳戶內需有3萬元以上才能申請等詞,致方秀芬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網路銀行,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 112年7月8日20時6分許,匯款1萬4,011元 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黃緯祺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內,於112年7月8日20時39分許,提領現金1萬4,000元 6 蕭家盈(已提告) 蕭家盈於112年7月8日某時許,接獲真實身份不詳、自稱「山海大飯店員工」之人來電,其向蕭家盈佯稱:因訂單錯誤導致信用卡刷卡失敗,需依指示轉帳才能解除等詞,致蕭家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 112年7月8日21時34分許,匯款3萬2,989元 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黃緯祺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經貿店內,於①112年7月8日21時42分許,提領現金2萬元;②112年7月8日21時44分許,提領現金1萬3,000元 112年7月8日21時38分許,匯款9萬3,123元 黃緯祺在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馥樺門市內,於①112年7月8日21時56分許,提領現金2萬元;②112年7月8日21時57分許,提領現金4,000元 112年7月8日21時43分許,匯款2萬3,988元 黃緯祺在臺北市○○區○○路00○0號臺北富邦銀行南港分行內,於①112年7月8日22時7分許,提領現金2萬;②112年7月8日22時8分許,提領現金2萬元;③112年7月8日22時9分許,提領現金2萬元;④112年7月8日22時9分許,提領現金2萬元;⑤112年7月8日22時9分許,提領現金1萬3,000元

2024-10-28

SLDM-113-訴-538-20241028-1

板簡
板橋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2367號 原 告 田皓允 被 告 林建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79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8,981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職權而由原告一造 辯論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加入賴佑杰、梁劭 暉、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C」等3人以上所組成之詐欺集團 ,擔任「取簿手」工作,而與該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 20日17時許,以「裕富貸款公司推廣部林先生」、「信貸部 黃鈺傑」、「溫培鈞」等人之名義,撥打電話向游聖貴佯稱 :如有貸款需求,須提供金融卡作為扣款及撥款作業使用云 云,致游聖貴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2年6月27日18時21分許 ,以超商店到店之方式,將其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遠東國際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帳戶)之金融卡 、密碼,寄送至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40號1樓「 統一超商油庫口門市」。嗣該詐欺集團成員確認游聖貴寄出 上開帳戶資料後,便指示被告於112年6月29日7時5分許,至 上址油庫口門市領取裝有上開帳戶金融卡、密碼之包裹,再 將該包裹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收受,並因此獲得免除 新臺幣(下同)3萬5千元債務之利益。而該詐欺集團成員取 得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後,即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騙 原告,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如附表 所示金額分別匯入如附表所示之帳戶,隨即遭該詐欺集團不 詳成員提領並轉交上游成員收受,而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 罪所得來源及去向。被告所為乃刑事犯罪,於民事法上該當 侵權行為,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8,98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以下內容,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 ㈠、關於本件的原因事實、所受損害,均如同本院113年度審金訴 字第377號判決所載。 ㈡、被告於本件之行為在民法上屬於侵權行為,應對原告負損害 賠償責任。   四、本件被告應賠償原告148,981元(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77號判 決認定之原告之損害為148,981元):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 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擔任詐欺集團取簿手,自屬共同侵害原告財產權之 行為,揆諸上開規定,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本 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就被告與其他詐騙集團成 員騙取原告148,981元而侵害原告之財產權部分,請求被告 賠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148,981元,及自113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所定之簡易訴訟案件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 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另本件係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 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本件不予諭知訴訟費用 之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附表:       編號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匯 款 時 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112年6月30日14時許 假客服 112年6月30日 ①16時24分 ②16時36分 ①99981元 ②49000元 甲帳戶

2024-10-25

PCEV-113-板簡-2367-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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