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770號
原 告 黃彤恩
被 告 劉麗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知悉金融帳戶為具高度屬人性之貼身理財工
具,得預見將金融帳戶資料任意提供予不熟識之人使用,可
能遭詐騙集團供作收取詐得贓款工具,竟仍將如附表所示帳
戶(下合稱系爭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嗣真實姓名不詳之詐
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先後佯裝為「遠傳Friday購物
客服人員」、「彰化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伊,佯稱因工作人
員誤刷10筆訂單,須至自動提款機操作解除訂單云云,致伊
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
至系爭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使伊受有新臺幣(下同)89
,978元財產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89,97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係遭詐騙集團佯裝為刑警,謊稱伊帳戶內有80
0萬元涉及洗錢,始依指示將所有珠寶及帳戶提供他人,且
伊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
字第27240、27959、29924、31141號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
案)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不起訴處分確定,伊同為被害人,
應無構成侵權行為等語置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理由
㈠按侵權行為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
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
人,對於侵權行為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就歸責事由而言
,無論行為人因作為或不作為而生之侵權責任,均以行為人
負有注意義務為前提,在當事人間無一定特殊關係(如當事
人間為不相識之陌生人)之情形下,行為人對於他人並不負
一般防範損害注意義務(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12號判
決要旨參照)。原告主張被告構成侵權行為,為被告所否認
,依前述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原告自應就被告有此等侵權行
為成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經查,原告主張其曾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詐欺而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系爭帳戶一節,有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彰化銀行交易明細、系爭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至25、75至77頁),且為被告所不爭(本院卷第73頁),固認實在。惟觀諸被告名下星展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7240號案件《下稱刑事卷》第49頁),可見被告於被害人匯入款項前,仍使用該帳戶作為收受定期存款1,198,444元使用,足徵該帳戶為被告日常生活頻繁使用帳戶,且該帳戶仍有相當價值,顯與詐騙集團收購閒置帳戶作為洗錢工具情形迥然有別。又被告辯稱其係遭詐騙集團詐騙始提供帳戶,亦有其提供珠寶照片、臨時庭申請書、刑事保密申明書為證(刑事卷第67至75頁),可見被告辯稱係因遭詐騙始提供帳戶,並非無稽,此由高雄地檢署以系爭刑案偵查後,亦為相同認定可徵(本院卷第11至15頁),自難認被告有故意不法侵害原告財產權行為。再者,兩造間互不相識,當無任何信賴關係可言,則被告因受騙而提供系爭帳戶,尚無從預見系爭帳戶將淪為詐騙原告使用,其對原告自不負一般防範損害之注意義務,難認被告有何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可言,亦不具可歸責主觀要件。
㈢此外,原告未再提出任何證據方法證明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
不法行為,致其受詐欺集團詐欺而受有財產上損害,是原告
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洵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9,978
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另依同法第436條
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附表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轉入帳戶 112年5月28日16時19分 29,989元 星展商業銀行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28日16時22分 29,989元 112年5月28日17時29分 30,000元 合庫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KSEV-113-雄小-1770-2024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