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遺失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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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汪薛豐美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16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 股數 張數 備註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75518-2 150股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109462-8 315股 00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146095-3 317股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28

PCDV-114-司催-166-20250328-1

司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5號 聲 請 人 黃林和惠即林明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 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 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 ,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28

SCDV-114-司催-95-20250328-1

司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7號 聲 請 人 俞博懷即馬桂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股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8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2293177-7 股票 1 1000 00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2378333-9 股票 1 1000 003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2378334-0 股票 1 1000 004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D-2519643-8 股票 1 1000 005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605955-8 股票 1 124 006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X-677434-5 股票 1 148 007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X-694924-1 股票 1 15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 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 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 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 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 ,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28

SCDV-114-司催-87-20250328-1

司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張瑞徹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張彧鴻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張勝鈞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張彩鈺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張俶薰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58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4ND0280508-4 1 1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28

CHDV-114-司催-58-20250328-2

司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謝愷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56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1977-4 1 1000 002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1978-6 1 1000 003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1979-8 1 1000 004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1980-4 1 1000 005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1981-6 1 1000 006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6658-2 1 1000 007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6659-4 1 1000 008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60-3 1 375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28

CHDV-114-司催-56-20250328-1

司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本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62號 編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林建仁、林黃秋梅 89年3月17日 90年3月17日 7,000,000元 002 林建仁、林黃秋梅 89年3月17日 90年3月17日 7,000,000元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28

CHDV-114-司催-62-20250328-1

司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古柔柔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5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佳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高永信 第一銀行鹿港分行 114年3月20日 108,300元 RA3611101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28

CHDV-114-司催-55-20250328-1

司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施瑞綿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60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44669-7 1 1000 002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44670-3 1 1000 003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44671-5 1 1000 004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44679-0 1 1000 005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44680-6 1 1000 006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44681-8 1 1000 007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44682-0 1 1000 008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44683-1 1 1000 009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44684-3 1 1000 010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44685-5 1 1000 011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44686-7 1 1000 012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48172-0 1 1000 013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5-NE-0001475-0 1 10000 014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X-0000567-4 1 657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28

CHDV-114-司催-60-20250328-1

司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侯黃秀英即侯正龍之繼承人 侯錦裝即侯正龍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14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89249-0 1 1000 00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89250-6 1 100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 第三項參照)。  三、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催-142-20250328-2

司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昇利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友三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 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100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賢德鋼鐵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昇利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5,780元 SD7017351 114年4月10日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舉例說明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 院於某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 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28

SLDV-114-司催-100-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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