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25號
上 訴 人 邱健銘
被上訴人 簡浚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SLDV-112-訴-1825-20241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