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東小字第169號
原 告 新竹縣芎林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黃正彪
訴訟代理人 邱淑惠
詹昇宜
被 告 賴陳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4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13,620元,及自113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113年1月1日起至返還門牌號碼新竹縣○○鄉○○村0鄰○○0
號房屋所坐落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0.89平方公尺
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78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CPEV-113-竹東小-169-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