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227號
原 告 邱素貞
被 告 張若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惟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
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
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
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655元
(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TPEV-113-北補-2227-20241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