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9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琮洋
債 務 人 盧文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1,914元,及其中新臺幣105
,292元部分,自民國106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8,829元,及其中新臺幣80,
187元部分自民國106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PTDV-114-司促-1894-202503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