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684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張宏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
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
債權為執行時,第三人之住所所在地,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內湖區)之存款債權,依前開說明
,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又嘉
PTDV-114-司執-5684-2025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