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508號
原 告 曾世宏
曾建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律師
被 告 陳右農(即陳竹川之繼承人陳景星之繼承人)
陳家星(即陳竹川之繼承人)
陳雪芬(即陳竹川之繼承人)
陳雪芳(即陳竹川之繼承人)
陳雪玲(即陳竹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塗銷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右農、陳家星、陳雪芬、陳雪芳,經合法送達,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或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件查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規定之情形,因此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及同段841地號土
地分別為原告曾世宏、曾建為所有,各該土地設定有如附表
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均
登記為民國72年12月13日,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之請求權
至遲從72年12月13日起算至87年12月13日時屆滿15年而消滅
,抵押權人亦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實行抵押權,系爭
抵押權即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於92年12月13日消滅。㈡系爭抵
押權既已消滅,抵押權人陳竹川未塗銷抵押權登記,自對原
告之土地有所妨害,查陳竹川已經於100年5月21日死亡,被
告為其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被告陳右農為陳竹川繼承人陳
景星之繼承人),原告自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
訴請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㈢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三、被告之答辯:
㈠被告陳雪玲答辯略以:被告亦認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應該
已經消滅,但原告如於起訴前向被告主張塗銷抵押權登記,
被告定會盡力協助辦理,原告即不必提起本件訴訟。因此,
如被告因敗訴而必須負擔訴訟費用,對於被告顯不公平,被
告應不必負擔本件訴訟費用。
㈡其餘被告沒有為聲明及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的事實,被告沒有爭執,應可採信。
㈡系爭抵押權既已消滅,而仍登記於原告所有之土地上,對於
原告之土地所有權自有妨害,又系爭抵押權登記權利人陳竹
川已經於100年5月21日死亡,被告為其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
,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訴請被告塗銷系爭
抵押權登記,於法有據。
㈢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所有權妨害排除請求
權)規定,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命被告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爰不職權為假執行
宣告。
六、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因
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民事訴
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分別有明文規定。同法第80條、
第81條第1款雖分別規定「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
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
擔。」、「因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一、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
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然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
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規定,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
之申請人為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及受委託人。為落實個人資
料保護,維護民眾權益,利害關係人係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
各情形之一者,始得繳驗身分證明及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㈠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㈡同
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㈢訴訟
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㈣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㈤戶長與
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㈥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
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準此規定,原告於提起本件訴訟前,
尚難查得陳竹川已經死亡而被告為其繼承人,以及被告之個
人資訊等資料,自難以在起訴前對被告主張權利而得被告之
同意塗銷系爭抵押權。是本件不能認原告無起訴之必要或其
起訴行為非為伸張其權利所必要。是則本件訴訟費用仍應由
被告連帶負擔。被告所為抗辯,並非可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附表
抵押權標的 抵押權內容 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 權利種類:抵押權;收件年期:民國57年;字號:嘉地水字第004402號;權利人:陳竹川;債權額比例:全部;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100,000元;存續期間:72年12月13日;清償日期:(未記載);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權利標的:所有權;設定權利範圍:4488/7788;設定義務人:曾清治。 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 權利種類:抵押權;收件年期:民國57年;字號:嘉地水字第004402號;權利人:陳竹川;債權額比例:全部;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100,000元;存續期間:72年12月13日;清償日期:(未記載);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權利標的:所有權;設定權利範圍:4488/7788;設定義務人:曾清治。
CYEV-113-嘉簡-508-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