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話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53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郭書妤、黃昱翔
被 告 廖素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11
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
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130元) 1 利息 8,130元 108年2月20日 113年9月30日 (5+224/366) 5% 2,281.29元 小計 2,281.29元 合計 1萬411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TCEV-114-中補-538-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