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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催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郭有傳(即黃偉誠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黃偉誠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黃偉誠(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住雲林縣○○鄉○○村○○路 00號之00、於民國108年1月20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 示催告。 被繼承人黃偉誠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之翌日起1年2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 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黃偉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偉誠於民國108年1月20日死亡, 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3年度繼字第68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 黃偉誠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聲請本院對被繼承人黃偉誠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等語。 二、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 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 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 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 度繼字第68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遺產清冊等件影本為 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裁定核閱 無誤,爰依上開規定,對被繼承人黃偉誠之債權人及受遺贈 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2024-10-08

ULDV-113-家催-47-20241008-1

六簡調
斗六簡易庭

返還代墊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吳水銀 代 理 人 陳信村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秀足等人間返還代墊費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林佳雲、彭連並非卷附調解方案筆錄所載之相對人,聲請 人應查明是否有誤寫誤繕,如有誤應更正正確之相對人姓名 。 二、聲請人應提出郭有傳、張秀足為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三、又卷附調解方案筆錄所載之相對人,並無林啟文、魏秋香等 人,聲請人應補正請求權基礎為何(主張之依據),並詳述請 求林啟文、魏秋香應給付代墊之具體理由。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2024-10-01

TLEV-113-六簡調-445-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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