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鄭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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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710號 聲 請 人 吳炳圻 相 對 人 鄭名珍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WG00 00000)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 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WG0000000),內 載新臺幣500,000元,到期日未載,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 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13

TCDV-113-司票-9710-2024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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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711號 聲 請 人 王淑華 相 對 人 鄭名珍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WG 0000000)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WG0000000), 內載新臺幣600,000元,到期日未載,詎經提示後,尚有如 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08

TCDV-113-司票-9711-2024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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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712號 聲 請 人 姚惠鐘 相 對 人 鄭名珍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WG00 00000)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 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WG0000000),內 載新臺幣600,000元,到期日未載,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 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08

TCDV-113-司票-9712-2024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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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712號 聲 請 人 姚惠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鄭名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提示日為〝民國113年11月10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是,請陳報正確之提示日。(查提示日113年11月10日未屆 至,無從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4-10-30

TCDV-113-司票-9712-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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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711號 聲 請 人 王淑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鄭名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本件提示日為民國113年11月10日是否有誤?(提示日 未屆至,無從提示)請確認正確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4-10-30

TCDV-113-司票-9711-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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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710號 聲 請 人 吳炳圻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鄭名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提示日為「113年11月10日」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因提示日未屆至,無從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4-10-30

TCDV-113-司票-9710-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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