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亮廷

共找到 12 筆結果(第 11-12 筆)

審交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明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30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明勇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下午1時23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北市南港 區同德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同德路66巷交岔 路口,欲迴轉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依當時 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同德路 66巷再倒車至同德路,適有告訴人陳亮廷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重型機車,沿同德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上揭交岔路 口時,見狀急煞後,因重心不穩而跌倒在地,並因此受有左 側脛骨平台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經撤回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 分;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第303 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告訴乃論之罪於偵 查中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者,檢察官即應依上開規定為不起 訴處分,若疏未注意而仍起訴者,即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縱令告訴人係於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案件繫屬於法院前, 始撤回告訴者,因案件繫屬於法院時已欠缺訴追條件,仍屬 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法院自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查本件被告黃明勇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而檢察官雖就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罪嫌向本院提起公 訴,並於113年10月1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113年10月1日士檢迺維113偵13010字第1139061093號函上 所蓋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然告訴人 前於113年7月31日即已具狀向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撤回告訴 ,亦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見偵卷第60頁),是本件 檢察官提起公訴而於案件繫屬 於本院前,其訴追條件即已 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欠缺,起訴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揆諸前 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2024-10-26

SLDM-113-審交易-740-20241026-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亮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28,5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亮廷於民國111年12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34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05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05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0 6日止累計287,776元正未給付,其中283,602元為本金;3,4 7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亮廷於民國111年08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37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31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31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0 6日止累計298,961元正未給付,其中294,572元為本金;3,6 8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 之利息。 ㈢債務人陳亮廷於民國111年08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31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31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0 6日止累計241,814元正未給付,其中238,839元為本金;2,5 75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 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8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3602元 陳亮廷 自民國113年9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2 002 新臺幣294572元 陳亮廷 自民國113年9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2 003 新臺幣238839元 陳亮廷 自民國113年9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2

2024-10-16

PTDV-113-司促-9845-20241016-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