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1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宜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壹佰零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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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5155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289元 自民國113年10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88% 002 新臺幣212993元 自民國113年10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5155號)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0年10月17日、109年7月15日
、110年9月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
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
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
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
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
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
,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
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10月3日止
,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263,108元,及其中本金247,2
82元未按期繳付。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3日止,帳款尚餘263,108元及其
中本金247,282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
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TPDV-113-司促-15155-20241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