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陳惠芳
相 對 人 郭冠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郭冠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
支、貼現、墊款、票據、保證、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
設定新臺幣(下同)34,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
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2年6月1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郭冠融於①113年6月19日②113年6月25日分別簽發
票面金額為①3,000,000元②20,000,000元,到期日則均未
載之本票2紙向聲請人借款共23,000,000元,並約定清償
期為113年10月19日,同時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
償,尚欠本金23,0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存證信函、本票、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登
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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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38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和工段 973 465.87 全部 002 臺南市 安南區 和工段 974 41.19 全部 003 臺南市 安南區 和工段 975 435.31 全部 004 臺南市 安南區 和工段 976 144.19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389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001 62 臺南市○○區○○○街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1層樓房 鐵造 504.80 504.80 平方公尺 全部
TNDV-113-司拍-389-202412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