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6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市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家輝即品悅表演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胡家輝即品悅表演企業社於租賃契約上並無簽名或蓋
章,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胡家輝即品悅表演企業社給付租金之
法律依據為何。請提出足資釋明兩造間有租賃關係之原因事
實文件(如:經兩造簽名、蓋章之契約書或其他相關文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TPDV-113-司促-17635-20241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