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3

案號

TPDV-113-司促-17635-2024122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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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想請法院發支付命令,讓胡家輝和品悅表演企業社付租金。但法院說,租賃契約上沒有胡家輝或品悅表演企業社的簽名或蓋章,所以市井實業要說明清楚,他們之間到底有沒有租賃關係,還要提出相關的證明文件,例如有雙方簽名蓋章的契約書。如果市井實業在七天內沒有補正這些資料,法院就會駁回他們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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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6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市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家輝品悅表演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胡家輝品悅表演企業社於租賃契約上並無簽名或蓋 章,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胡家輝品悅表演企業社給付租金之法律依據為何。請提出足資釋明兩造間有租賃關係之原因事實文件(如:經兩造簽名、蓋章之契約書或其他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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