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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想請法院發支付命令,讓胡家輝和品悅表演企業社付租金。但法院說,租賃契約上沒有胡家輝或品悅表演企業社的簽名或蓋章,所以市井實業要說明清楚,他們之間到底有沒有租賃關係,還要提出相關的證明文件,例如有雙方簽名蓋章的契約書。如果市井實業在七天內沒有補正這些資料,法院就會駁回他們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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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6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市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家輝即品悅表演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胡家輝即品悅表演企業社於租賃契約上並無簽名或蓋 章,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胡家輝即品悅表演企業社給付租金之法律依據為何。請提出足資釋明兩造間有租賃關係之原因事實文件(如:經兩造簽名、蓋章之契約書或其他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