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6號
原 告 陳梅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志均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雖於民事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7,000元,惟綜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所載,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應為9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KLDV-113-補-756-20241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