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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訴字第66號 原 告 張宜君 訴訟代理人 呂昀叡 律師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0五廠 代 表 人 陳正倫 訴訟代理人 張聰文 余銘文 陳慧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懲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 曾 宏 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2024-11-13
KSBA-113-訴-66-202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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