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雲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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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197號 債 權 人 周益萱 債 務 人 謚德精密電機業有限公司即溢德精密電機業有限公 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雲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04

TCDV-113-司促-34197-20241204-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61號 債 權 人 王火源 債 務 人 謚德精密電機業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雲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07

TCDV-113-司促-31661-20241107-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929號 債 權 人 陳聖岳 債 務 人 謚德精密電機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雲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01

TCDV-113-司促-31929-2024110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928號 債 權 人 呂昱辰 債 務 人 謚德精密電機業有限公司即溢德精密電機業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雲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01

TCDV-113-司促-31928-20241101-1

北補
臺北簡易庭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488號 原 告 邱泰宗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雲龍之繼承人、陳雲鵬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所有 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被繼承人陳雲龍、陳雲 鵬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 承之證明文件,且提出更正被告姓名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之 繕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 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 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雖以陳雲龍之繼承人、陳雲鵬之繼承人為被 告,惟未記載陳雲龍、陳雲鵬之繼承人為何人,起訴要件確 有欠缺,並有定期命補正之必要,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2024-10-17

TPEV-113-北補-2488-202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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