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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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1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麗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124元,及暨自民國107年08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麗霞於民國107年02月27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 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 ,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2-18

SCDV-113-司促-12111-20241218-1

司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843號 聲 請 人 高麗華即高慶昌與王富之繼承人 張麗玲即郭永豊之繼承人 陳慶育即陳何玉珠之繼承人 陳學詩即陳麗霞之繼承人 蔡銘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彭大紅、劉嘉騏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惟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無住居所不 明之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以公示送達為 意思表示之通知之適用。次按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 寄掛號寄送至相對人之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 ,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者,除相對人能證明其 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外,應認相對人受招領通知時 ,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 實際領取為必要(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判決意 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彭大紅、劉嘉騏寄發如 附件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詎聲請人按相對人彭大紅住 居所地址即臺中市○區○○街0號,相對人劉嘉騏住居所地址即 臺中市○區○○街0號、臺中市○○區○○○路00號3樓之6寄送,惟 該信函均經郵政機關退回,且退件信封上皆蓋有「招領逾期 」文字之戳印,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 、退回信封封面、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及相對人戶籍謄 本等正本為證。 三、本院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彭大紅之住居所地址即「臺中 市○區○○街0號」,相對人劉嘉騏之住居所地址即「臺中市○ 區○○街0號」、「臺中市○○區○○○路00號3樓之6」寄發存證信 函,因「招領逾期」、「無人回應」而退回,經本院函囑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彭大紅、劉嘉騏是 否仍居住於臺中市○區○○街0號,該局函覆「彭大紅、劉嘉騏 二人確實有居住於上址」,此有該分局民國113年12月12日 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62282號函暨所附職務報告附卷可稽 ,是本件尚無證據足資證明相對人已因遷移他處致居所不明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2024-12-17

TCDV-113-司聲-1843-20241217-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18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興政 債 務 人 陳麗霞 賴碧鳳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6,754元, 及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48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4-12-02

MLDV-113-司促-8218-20241202-1

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76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麗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08,609元,及其中2 39,823元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4-10-30

CYDV-113-司促-8764-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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