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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44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李家箏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68,85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5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8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268,85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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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55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閎炘茶葉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秋閎 相 對 人 陳巧娟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09年3月12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1,0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93,171元,及自民國113 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17計算之利息, 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9年3月12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1,00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6月12日。詎於屆期提示 後,尚有票款本金193,171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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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43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陳琦媖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1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98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938,420元,及自民國113年4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15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9 8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19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1,938,42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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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330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徐君沛 陳思涵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17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金額新臺幣79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本票,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2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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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281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方郁婷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9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203,400元,其中之新臺幣4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9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03 ,4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1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40,0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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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760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黃緁沂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9月2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68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504,628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9月23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68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24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504,628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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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257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相 對 人 王智傑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2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61,23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 00,000元,到期日民國112年3月1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161,23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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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196號 聲 請 人 麥炳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嘉玲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制執 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定 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 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票號CH0000000、CH000 0000、CH0000000、CH0000000、CH0000000、CH0000000、CH 0000000、CH0000000、CH0000000、CH0000000、CH725215、 CH0000000、CH0000000及CH0000000之本票14紙准許強制執 行,惟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其中票面金額不明確及欲 請求之金額與票面金額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通 知補正。但聲請人於同年月24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 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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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291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林郁琪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0月24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90,480元,其中之新臺幣19,776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0月24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9 0,48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10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19,776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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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720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朱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1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66,000元,其中之新臺幣39,34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13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66,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17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39,34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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