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顏國政

共找到 99 筆結果(第 11-20 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48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顏國政 被 告 陳時陽 訴訟代理人 鄭仲昕律師 李昭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須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以113年度補字 第3009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16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2025-03-24

TCDV-114-訴-948-20250324-1

竹東小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東小字第10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顏國政 被 告 彭鈺喬即彭子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949元,及其中新臺幣15,491元自民國 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辛旻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2025-03-14

CPEV-114-竹東小-10-20250314-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07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顏國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木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675,35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 4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6,9 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66萬1,615元) 1 利息 166萬1,615元 100年3月16日 113年9月1日 (13+170/365) 9% 201萬3,740.81元 小計 201萬3,740.81元 合計 367萬5,356元

2025-03-14

TYDV-113-訴-2907-2025031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2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顏國政 債 務 人 陳峰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捌仟肆佰玖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零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3

TCDV-114-司促-6825-202503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2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顏國政 債 務 人 金松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伍仟肆佰陸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壹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3

TCDV-114-司促-6826-20250313-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顏國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献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95,262元,及其中新臺幣527 ,067元自民國10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6.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12

NTDV-114-司促-1428-20250312-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顏國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雅麗 林永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29,045元,及其中新臺 幣540,000元自民國10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12

NTDV-114-司促-1429-2025031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0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顏國政 債 務 人 鄒尚奘即鄒嘉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貳仟壹佰肆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1

TCDV-114-司促-6505-2025031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0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顏國政 債 務 人 魏名成即魏漢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捌仟捌佰陸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點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1

TCDV-114-司促-6501-20250311-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聲請補發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顏國政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97號清償借款事件,聲請補發判 決及確定證明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4年度訴字第97號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竹銀公司)與江德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下稱系爭事件)業經判決江德強應給付竹銀公司新臺幣( 下同)2,559,824元,及自民國9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5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確定。嗣竹銀公司於96年7月2 日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公司) ,渣打銀公司復於100年5月20日將系爭事件判決所命給付其 中937,882元及相關利息、違約金、費用等債權(下稱系爭 債權)讓與予聲請人,因聲請人不慎遺失系爭事件之民事判 決書暨確定證明書,爰聲請補發上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等 語。 二、按判決,應以正本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判 決確定證明書,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399條第1項定 有明文。準此,判決僅送達當事人,且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 發給判決確定證明書,第三人則無此權限。經查,聲請人非 系爭事件當事人,系爭事件當事人為竹銀公司(即更名前之 渣打銀公司)、江德強乙情,有聲請人提出系爭事件民事判 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存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該事件辦案 簿所維護之當事人資料確認無訛。又無論聲請人是否於系爭 事件判決後受讓系爭債權,均無從據以成為系爭事件之當事 人。是依前開說明,聲請人無聲請核發給系爭事件判決及確 定證明書之權限。從而,聲請人聲請補發系爭事件判決暨確 定證明書,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2025-03-11

MLDV-114-聲-9-20250311-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