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緝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昌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毒偵字第1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判。
理 由
一、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
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昌鑫因氣切、需置入鼻胃管灌食,生活無法自理,
需專人24小時照護,而於民國113年1月許由家人安排至勤英
護理之家安置,現由林秀麗護理師照護中;又患有人類免疫
不全病毒疾病、非創傷性腦半球皮質下出血、非創傷性腦室
出血等疾病,有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員林基督教醫院診
斷書、住院摘要、林秀麗之訪談筆錄及員警職務報告各1份
在卷可憑,堪認被告顯因疾病而不能到庭甚明。為兼顧訴訟
進行順暢及被告訴訟上之防禦權,依前開規定,本案應於被
告能到庭為訴訟行為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CHDM-114-訴緝-19-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