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黃亮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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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56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彭孝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2,163元,及自民國113年10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3-14

SCDV-114-司促-2156-20250314-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58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曾梓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2,646元,及自民國113年12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新臺 幣2,200元之費用,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3-14

SCDV-114-司促-2158-20250314-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64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陳久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6,000元,及其中新台幣34,1 25元自民國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 算之利息,暨新台幣3,000元之違約金,及新台幣400元之費 用,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3-14

SCDV-114-司促-2164-20250314-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68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林世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81,000元,及其中新台幣76,3 29元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 算之利息,暨新台幣3,0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3-14

SCDV-114-司促-2168-20250314-1

事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37號 異 議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相 對 人 蔡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12 月13日本院113年度事聲字第3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 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 第51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對於司法事 務官駁回支付命令聲請之裁定不服,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 0條之4第1項規定提出異議,由該司法事務官所屬一審法院 獨任法官審理該異議事件,惟對於該一審法院獨任法官就該 異議事件所為裁定,依法不得聲明不服,自不得抗告至二審 法院甚明(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18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司法 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以113年度司促字第18931號裁 定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異議人不服提出異議,復經 本院於113年12月13日以113年度事聲字第37號裁定駁回異議 ,揆諸前揭說明,本院上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從而,異議 人提起本件抗告,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至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教示欄雖記載:「如對本裁定抗 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等語,惟此誤載並不使依法不得聲 明不服之事件,而發生變更為得抗告之效果,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上開誤載對本件認定自不生影響,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2025-03-07

TNDV-113-事聲-37-20250307-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360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張希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柒佰壹拾肆 元,及其中貳萬參仟貳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6

PCDV-113-司促-35360-20250306-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743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林洳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柒佰零捌元, 及其中壹萬捌仟玖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6

PCDV-113-司促-36743-20250306-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694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鄭永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肆佰柒拾捌 元,及其中參萬壹仟肆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5

PCDV-113-司促-34694-20250305-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740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陳靜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捌佰參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5

PCDV-113-司促-36740-20250305-2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50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翁厤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5,000元,及其中42 ,157元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 利息,暨自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100元之違 約金,違約金之計算以3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5

ULDV-114-司促-1150-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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